电子商务环境下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第26卷%第19期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9年10月Science&TechnologyProgressandPolicy
Vol.26No.19Oct.2009
电子商务环境下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潘美君1,吴应良2
(1.广东邦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广州510620;2.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广东广州510006)摘
要: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已远远超过了技术和商业的微观领域,而在社会道德、伦理、法律和
文化等公共政策这一重要的电子商务研究和实践领域中,我们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和挑战。其中,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针对我国驰名商标这一具有特殊和重要价值的无形资产保护问题,分析和讨论了其与域名的冲突,并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探讨并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驰名商标;域名;专有权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09)19-0147-04
0引言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变革和创新,深刻
1
1.1
驰名商标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6]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
而广泛地影响着信息化的应用模式和发展进程,互联网(Internet)和电子商务在新的信息革命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五大研究与实现领域中,公共政策(PublicPolicy)[1-2]是重要领域之一。由于涉及到诸多社会人文因素,相对于技术、营销管理、服务支持等领域来说背景更为复杂,进展也相对滞后。处于前沿的人们认识到,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已远远超过了技术和商业的微观领域,在社会道德、伦理、法律和文化建设等方面,我们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和挑战[3]。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域名(DomainName)与驰名商标的纠纷案,如“杜邦公司起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案”、“美国宝洁公司起诉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侵犯商标权案”等,有人或企业专门用他人商标的英文名称或是拼音申请二级或三级域名,并以此向商标持有人索要高额的转让费。显然,驰名商标与域名的纠纷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来,问题的本质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当前业界关注的热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人们也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策略[4-5]。但研究和实践表明,从单一的技术、管理或法律领域或侧面研究问题,还不能更好地把握电子商务的机制和特征,我们必须运用系统化的思维去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是否驰名,由商标所指示或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与社会的关系、商标所有人在公众中的形象、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程度与范围等因素所决定。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关于“商标法中的混淆认定问题的决议”,“相关公众”系指商标使用中可能涉及到的任何人,尤其是售前、售中及售后过程中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使用者或操作者。所以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并非要求所有的公众都对该商标有良性的评价,仅在商标的商品所涉及到的相应范围内驰名即可。
1.2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商标权基于使用而产生,但是这并不能解决商标的权
属纠纷,事务中很难确定谁是商标的最先使用者。为了解决使用原则带来的不确定性,一些国家采取了商标的注册原则,及商标权必须经过注册后才能产生,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注册商标优先。商标的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但对于那些在许多国家已驰名的商标而言,基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地在一国申请注册,一旦被他人在该国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就在该国范围内丧失了对自己商标的商标权,这对于那些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是非常不利的;同时,也给抢注者创造了机会。这个问题法国最先意识到,
收稿日期:2008-10-27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7JC63004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440011)
作者简介:潘美君(1985-),女,广东邦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知识管理;吴应良(1963-),男,博士,华南理工大
学教授,研究方向为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知识工程与知识管理、电子商务。
·148·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年
并率先提出了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但当时法国的提议未获得巴黎公约成员国的普遍认可。
现在,各国都认识到了对驰名商标需要予以特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以注册为前提条件,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按“使用原则”予以保护。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未注册的商标持有人享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力,即未注册的商标持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公约还要求各成员国对于以欺诈手段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权利人有请求撤销其注册或禁止该商标使用,并且不受到时间的限制。
(2)对注册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条件的软化。商标的显著性可分为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驰名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所以在注册时,承认驰名商标的获得显著性。
2001年我国商标法修改增加了“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经过使
用取得显著性,并利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商标的显著性还可分为相对显著性与绝对显著性。前者指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一商标能够起到区别作用,后者指即使在没有指出具体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也能使人与特定的出处相联系,如看见“NOKIA”便想到手机。在《巴黎公约》第6条之两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对显著性即可。
(3)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若把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制止他人将与自己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来使用。当驰名商标与域名发生冲突后,驰名商标所有人应有权请求主管机关进行裁判,向发生冲突的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撤销其注册,或将其转让给驰名商标所有人。从混淆与联想的角度分析,一旦使用某种标记使公众产生了混淆或联想,即可能侵犯了驰名商标的所有权。
(4)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更长期限的排他权。为了不使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对其苦心经营起来的声誉遭受损失,对注册在后的连续正当且善意使用的驰名商标可以继续使用。但对于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已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请求。至于恶意使用或注册的,则不受时间限制。
2
域名的概念及特性
2.1
域名的概念和组成
域名是与互联网协议(InternetProtocol,IP)[7]地址相
对应的一种容易记忆的字符串,由若干个从a到z的26个拉丁字母及0到9的10个阿拉伯数字及“-”、“.”等符号所构成,并按一定的层次逻辑排列。域名不仅便于记忆,而且即使在IP地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改变翻译对应关系,域名仍可保持不变。一个完整的域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分隔,最后一个“.”的右边部分称
为顶级域名或一级域名,最后一个“.”的左边部分称为二级域名,二级域名的左边部分称为三级域名,以此类推。三级以下域名是由用户自己组合注册的。一旦某一域名被注册后,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使用该域名,这是域名的唯一性,也可以称为“独占性”。
2.2域名的价值与知识产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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