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环保社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及滥诉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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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现代化》2010年10月(中旬刊)总第626期
经济与
法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内的热烈讨论已经进行了相当一段时间,理论界对这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已经有了较为深刻和全面的认识,并且对这一制度如何构建也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探讨。按照大陆法系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环境公益诉讼关系的主体是谁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诉讼的被告自不待言,即环境损害者和不当行使国家环境保护职权的行政机关。原告资格赋予哪些主体则是学者和立法者重点关注的内容,在谁将能够取得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上有争论也有共鸣,概括各种观点,受到最多关注的有四类主体:检察院、负有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特定国家行政机关、民间环保社团和公民个人。其中,是否赋予民间环保社团原告资格是争论的焦点之一。一方面,民间环保社团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取得的良好效果为国外司法实践所证实,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认可民间环保社团在这方面的贡献,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的法律都允许民间环保社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我国民间环保社团发展迟缓和可能滥诉的担忧又困扰着学者和立法者。是否赋予我国民间环保社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其发展现状能否承担环境公益诉讼之重任,如何防止其滥诉,本文仅就这些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外国对民间环保社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
1.美国
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被称为环境公民诉讼。美国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民间环保社团在环境公民诉讼中的地位可以通过判例清晰地显现出来。美国民间环保社团参与环境公民诉讼的历程并不是一帆风顺,这可以通过三个著名的判例予以说明。第一个判例是发生在1972年的“西埃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原告民间环保社团西埃拉俱乐部以内华达山脉自然环境保护者名义,对联邦内政部长莫顿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禁止内政部国家森林署批准在内华达山脉修建一座大型滑雪场的计划,因为滑雪场的修建会侵害其会员观赏风景的权利。虽然美国的公民诉讼条款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但按照美国宪法的要求,原告必须说明其受到了“实际损害”才可以取得原告资格。最高法院认为俱乐部的会员利益受到损害,俱乐部就受到了实际损害,因此有权提起诉讼,因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中,西埃拉俱乐部并不是权益直接遭受侵害的主体,但法院允许其提起诉讼,民间环保社团的原告地位获得了承认。但20年后,发生在1992年的“鲁坚案”却改变了这一切。该案中内政部部长鲁坚颁布了一个对《濒
危物种法》的新解释,仅要求联邦机构就发生在美国和公海上的联邦行动履行咨询义务,而原来的范围还包括发生在外国国家的联邦行动。民间环保社团“野生动物保护者”会同其他野生动物保护组织,请求法院恢复以前的解释,理由是新解释将会加快濒危物种的灭绝速度,不利于原告观察物种。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濒危物种法》中的公民诉讼条款是违宪的,原告没有起诉资格。法官认为,宪法中的“实际损害”应当是直接损害,而该社团并不能代替社团成员成为直接遭受损害的主体。法院的这一判决严格了原告的起诉资格,排除了没有受到直接损害的民间环保社团进行起诉。而到了2000年,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地球之友诉雷德劳环境服务公司案”重新放宽了对原告起诉资格的要求。该案中地球之友等三个民间环保社团起诉危险废物处理者雷德劳环境服务公司向河流排放废水。被告抗辩原告缺乏实际损害,因而不具有宪法要求的起诉资格。但法院的判决重新赋予了没有遭受直接损害的民间环保社团以起诉资格,“表明了近十年来,私人实施联邦环境法律趋于消逝的一种转变” 。
美国虽然对原告资格没有过多要求,但对提起环境公民诉讼的程序还是有所限制的,这就是通知和行政程序前置。一般说来,民间环保社团应在起诉前履行通知义务,提前60天通知违法者和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对方纠正的机会和时间。如60日后没有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纠正,民间环保社团即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行政程序前置是指如果政府已经起诉或正在 “勤勉地”处理某一环境事件,则民间环保社团不能对这一环保事件提起诉讼。
2.德国
德国原本恪守传统的当事人理论,将原告严格限定在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范畴。但随着环境保护重要性和迫切性的日益增长,德国国内经过激烈论战,最终突破传统当事人理论,接纳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允许民间环保社团提起诉讼,但施加了诸多限制。首先是对民间环保社团本身的限制。民间环保社团必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资金保障,并能代表一定范围内的普遍观念,提起诉讼的原因必须是被诉事项违反了该社团成立的目的。其次,具备条件的民间环保社团还要得到国家认可,否则没有起诉资格。
在具备法定条件和获得国家认可后,民间环保社团在一般情况下仍不能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它们必须参与诉讼前的行政
论民间环保社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及滥诉防范
■ 张榆青 阎 蓉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 要] 民间环保社团能否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我国理论界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本文通过介绍美国、德国、意大利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分析我国民间环保社团发展状况,得出应当赋予我国民间环保社团原告资格的结论,并提出从主体资格、案件范围和起诉程序三方面借鉴外国经验,预防滥诉风险。
[关键词] 民间环保社团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预防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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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现代化》2010年10月(中旬刊)总第6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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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如不参与,则丧失其后可能的诉讼机会。在参与过程中,民间环保社团如果反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提出异议和理由,否则不能提起诉讼,起诉的理由仅限于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的理由。但即使参与了行政程序并提出了异议和理由,民间环保社团也不一定能起诉,因为在多数情况下,法律只赋予了民间环保社团以参与权而没有合法诉讼的权利,民间环保社团能够提起诉讼的事项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没有邀请民间环保社团参与行政程序,民间环保社团则可以直接起诉,这是对行政程序参与权的保障和救济。
3.意大利
意大利第一部规定环境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是1986年7月8日第349号法律,依照这部法律民间环保社团享有三项权利:举报权、行政诉讼权和介入法庭权(对国家和地方机关提起的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民间环保社团有资格介入法庭)。民间环保社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提起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而且其享有的举报权仅仅是形式上的,因为国家和地方机关对民间环保社团的举报没有提起环境赔偿诉讼的强制义务。出于对“普遍利益”保护的需要,1999年8月3日第265号法律对1986年的法律进行了修改,第一次赋予了民间环保社团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该法第4条第3款规定了民间环保社团对于环境的损害有权利向普通法官提起本应当由市或者省政府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损害赔偿所得归属被代替的机关(市政府或省政府) 。意大利在保护环境利益这一普遍利益的原告资格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民间环保社团的原告资格从行政诉讼扩展到了民事诉讼,表明意大利逐步放宽了对诉讼资格的限制。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间环保社团都具有诉讼资格。只有那些在意大利环境部获得注册的全国性的民间环保社团或者至少代表五个大区的民间环保社团才能够提起这个诉讼。环境部也可以通过发布命令的形式将其他的民间环保社团 …… 此处隐藏:924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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