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合同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6分,共12分)
1、合同:
2、合同的成立:
3、承诺:
4、合同生效:
5、混同:
6、合同解释:
四、 简答题:
1、合同成立要具备哪些要件?
2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五、论述题:(共10分)
合同生效要具备哪些要件?
六、案例分析题(本题23分)
案情:2004年4月22日,张伟与天地造屋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张伟购买天地造屋公司流星花园3号楼3单元54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2.31平方米,双方约定购房款为654933元,付款方式为首期款134933元在2004年9月1日前付清,余款在北京银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04年4月30日,张伟与天地造屋公司和北京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张伟向北京银行借款人民币520000元用于购买这套房屋,月利率为4.425‰,贷款期限为5年,自2004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29日,合同生效后,北京银行授权张伟将贷款一次划入天地造屋公司帐户;张伟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60期,逾期还款收万分之2.1的罚息并计收复利。
合同的“抵押条款”中规定:张伟保证以其有权处分的合同所指全部权益抵押给北京银行作为该借款合同的担保,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张伟在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于北京银行保管。合同的“保证条款”中规定:天地造屋公司自愿为张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张伟没有按约还款时,天地造屋公司按北京银行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或对张伟所购房产进行回购: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张伟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若天地造屋公司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北京银行有权直接从其帐户扣收相关款项,或向张伟行使追索权等。
2004年5月22日,张伟按约定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合同签订后,北京银行按月履行了合同,张伟却从2004年6月起未能按时还款,北京银行便直接从天地造屋公司的帐户上扣划了张伟2004年6月、7月、9月、10月、11月、12月及2005年1月、2月的应还款共计68695.38元。
问题:
1.当事人在借款合同相关条款中约定的担保范围是否合法?为什么?
2.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3.张伟何时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4.北京银行从何时起成为抵押权人,就张伟抵押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5.北京银行直接从天地造屋公司的帐户上扣划张伟的应还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合同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
的意思表
4、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法律效
力。
5、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与一人,从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6、合同解释: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证明。
四、 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1、合同成立要具备哪些要件?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2、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五、论述题:(共10分)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六、案例分析题(共23分)
答案:
1.合法。因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担保范围,而且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见《担保法》第21条第一款和《担保法》第46条的规定。
2.2004年4月30日,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一般合同在其签订之日起成立生效,张伟与北京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一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没有规定银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故张伟与北京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适用一般合同生效的原则,即成立时生效。
3.天地造屋公司为张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后,张伟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故在原所有权人天地造屋公司为张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后,张伟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4.2004年5月22日,张伟持房产证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北京银行成为抵押权人,就张伟所抵押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根据《担保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故北京银行在张伟持房产证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才成为抵押权人,对张伟抵押的房屋依法享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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