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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中央标准局办事细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4
导读: 台湾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经济部中央标准局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2-25 【正 文】 经济部中央标准局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经济部中央标准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办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

台湾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经济部中央标准局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2-25

【正 文】

经济部中央标准局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经济部中央标准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办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局设秘书室、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专利处、商标处、人事室、会计室。各组处室掌理事项,依照本局组织条例及实际业务情况订定之。

第 4 条

秘书室除掌理审核文稿及机要事项外,另分三科办事,其职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本局施政计划、业务报告、局务会议、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公共关系、便民服务、大事汇记、一般外文函件处理、综合业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处室事项。

二第二科掌总收文、分文、缮校、印信、总发文、档案及其他有关文书管理事项。

三第三科掌物品购置及修缮、财产管理、车辆及油料管理、办公处所管理、宿舍管理、工友管理、会场管理、防护管理、出纳及其他有关事务管理事项。

第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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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科掌国家标准法规之研拟、国家标准之公布、标准化实施指导、正字标记之审核及管理、国家标准及标准公报之编校、刊行及其他有关国家标准推行事项。

二第二科掌机械工程、电机工程、电子工程、机动车及航空器工程、铁道工程、造船工程、工业安全等类别国家标准之研究、拟订、修改、解释及有关事项。

三第三科掌土木工程及建筑、铁金属冶炼、非铁金属冶炼、核子工程、化学工业、纺织工业、矿业、陶业等类别国家标准之研究、拟订、修改、解释及有关事项。

四第四科掌农业、食品、木业、纸业、日常用品、卫生及医疗器材、品质管制、包装、普通及杂业等类别国家标准之研究、拟订、修改、解释及有关事项。

第 6 条

第二组分两科办事,其职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度量衡法规之研拟、划一度量衡之推行、各省市度量衡检定所之督导、度量衡器营业之许可及管理、度量衡检定人员养成训练及其他有关度量衡行政事项。

二第二科掌度量衡标准器之设定、维持、研究、实验、精密仪器之检定、校正及其他有关度量衡计测事项。

第 7 条

第三组分三科办事,其职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标准、度量衡、科技资料与本局一般业务图书资料之搜集、编译、刊行、供应有关国际组织之联系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第二科掌专利资料之搜集、编译、刊行、供应有关国际组织之联系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第三科掌商标资料之搜集、编译、刊行、供应有关国际组织之联系及其他有关事项。

本组应辟设阅览室,提供有关资料借阅、查询、影印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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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条

专利处分三科办事,其职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专利制度之规划及改进、专利法规之研修、专利规费、及专利权证书之处理、专利代理人管理事项、专利权之让与及租与及继承延展事项、专利公报之编校发行、专利特许实施及估价、专利档案及资料管理事项、专利案件之发审、公文稽催、管理、阅卷、抄录及服务、案件分类、程序审理、有关诉愿及行政诉讼答辩、其他有关一般行政事项。

二第二科掌机械、电机、土木类专利申请新案及再审查、异议、举发、鉴定等案件之资料查对、审定书制作、有关诉愿及行政诉讼答辩及有关事项。

三第三科掌化工、日用品及新式样类、专利申请新案及再审查、异议、举发、鉴定案件之资料查对、审定书制作、有关诉愿及行政诉讼答辩及有关事项。

第 9 条

商标处分三科办事,其职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商标注册证之核发及补发,商标移转、延展、授权、变更案件之核办,商标规费之核办,商标公报之编校刊行,抄录及阅卷申请之处理,商标资料之登记,商标档案之管理及其他有关一般行政事项。

二第二科掌商标新申请注册案件之程序及实体审查及其有关诉愿、行政诉讼案答辩之研办等事项。

三第三科掌商标异议、评定、撤销案件之审查及其有关诉愿、行政诉讼案答辩之研办,商标法令之研议、仿冒商标案件之处理及商标专用权之保护等事项。

第 10 条

人事室掌本局与附属机构之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第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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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条

各组处室所属科级单位之职掌,得因事务繁简并经局长核定后随时酌予调整之。

第 13 条

本局依组织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十六条规定设置之各种委员会或附属机构、其组织及职掌另依法律之规定。

第 14 条

局长综理局务。

第 15 条

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其职责之分工,由局长指定。

第 16 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职责如左:

一主管秘书室全盘业务。

二综核本局文稿及核判一般行政案件。

三本室主管业务之分配与拟办之审核。

四本室主管业务之筹画及执行之领导与监督。

五本室所属人员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

六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局长、副局长注意之事项。

七其他上级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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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条

组长、处长、主任、人事室副主任 (人事查核主管) 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组处室事务,其职责如左:

一本组处室主管业务之分配与拟办之审核。

二本组处室主管业务之筹画及执行之领导与监督。

三有关例行或授权文稿之代判。

四本组处室各科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

五本组处室所属人员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

六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局长、副局长注意之事项。

七其他上级交办事项。

第 18 条

副组 (处) 长襄助组 (处) 长处理组 (处) 务,并于组 (处) 长不在组 (处) 时,代理其职务。

第 19 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科事务,其职责如左:

一本科主管业务之分配与拟办之审核。

二本科主管业务之筹画及执行之领导与监督。

三重要文稿之研拟。

四授权案件之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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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科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

六其他上级交办事项。

第 20 条

专门委员、技正、秘书、专员、商标审查员、编译、技士、检定员、科员、技佐、办事员、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所任职位之事务。

第 21 条

本局任 (遴) 用职员,依法派代后,人事室应即通知被派代人报到,被派代人到职后,应即填妥就职报告单,由人事室通知会计及事务单位,并检附有关书表,通知被派代人缴交资历证件,依法办理送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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