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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考研复试黑吗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5
导读: 育明教育,始于2006,中国考研专业课第一品牌。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11人考入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含保研)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目录 2013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始于2006,中国考研专业课第一品牌。 2012年复试分数线 2011年复试分数线 【育

育明教育,始于2006,中国考研专业课第一品牌。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11人考入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含保研)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目录

2013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始于2006,中国考研专业课第一品牌。

2012年复试分数线

2011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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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累犯的法律后果?(05年简答题已考) (1)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条件)

2】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度条件)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时间条件) (2)累犯的法律后果 1】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制度

151、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06年简答题已考)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察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罚》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52、我国刑罚总则中关于死刑的限制性规定?(07年简答题已考)

(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限制死刑适用的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

育明教育,始于2006,中国考研专业课第一品牌。

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153、简述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08年简答题已考) (1)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2)一般预防是指头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3)两者的相互关系

1】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

2】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者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3】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决处刑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决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法硕背诵版 法硕专业课—民法

1、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

育明教育,始于2006,中国考研专业课第一品牌。

(2)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

(3)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4)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 4】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育明教育,始于2006,中国考研专业课第一品牌。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一种资格,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前提

(3)具有行为能力,则是独立实现权利能力内容的必要条件 5、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

1】须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2两年的事实 2】须由厉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程序

1】先由厉害关系人到法院提出申请,然后由人民法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 2】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3】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接满后,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相应的终结审理的裁定或宣告失踪的判决,并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6、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1)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

育明教育,始于2006,中国考研专业课第一品牌。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 ○1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期间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其计算

○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当事人不可能生存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立即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2】须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厉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 此处隐藏:211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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