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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希特政治哲学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影响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6
导读: 政治社会学 费希特政治哲学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影响 崔文奎 内容提要:费希特作为德国古典哲学逻辑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位代表人物,其政治哲学与康德、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一道,构成了马克思政治哲学得以孕育产生的土壤。马克思不仅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费希特法权思

政治社会学

费希特政治哲学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影响

崔文奎

内容提要:费希特作为德国古典哲学逻辑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位代表人物,其政治哲学与康德、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一道,构成了马克思政治哲学得以孕育产生的土壤。马克思不仅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费希特法权思想中所包含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成分”,而且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费希特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相界分的思想及劳动概念。是,。

关键词:费希特;马克思;政治哲学

,特别是黑格尔哲学,那么德国科学社会主义,即自古

①,便永远不会创立起来。”这就是说,对于马克思,社会主义和共产主

义不是外来的,而是内生于他所批判继承的德国古典哲学传统之中。在德国古典哲学家中,马克思不仅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康德黑格尔等的哲学思想,而且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费希特的哲学

②思想。就费希特本人而言,他不仅是民主主义者和爱国主义者,而且是“第一个社会主义者”,

更为重要的是,费希特的哲学体系被胡贝尔认为“完全论证了社会主义”,是因为他的思想中包含有大量的“空想社会主义”成分。从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历程来看,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批判

③地继承了”费希特法权思想中所包含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成分”。因此,探究费希特政治哲学

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影响,对于我们厘清马克思与费希特的关系,从而在更为广阔的境域中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内涵,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

一、费希特政治哲学与青年马克思

青年黑格尔派对费希特是非常推崇备至的,甚至表现出一种把黑格尔“费希特化”的倾向,日益接近费希特把人看作是能动的、实践的观点。1836年秋到1841年在柏林大学学习期间,马克思参加了青年黑格尔派的博士俱乐部。该博士俱乐部的基本立场是自我意识哲学。马克思和鲍威尔、科本一样,同为该俱乐部的主将,都自称是哲学上的“雅各宾党人”,博士俱乐部的领袖人物甚至被称为“神学的罗伯斯庇尔”。在该时期,马克思把他在先前所自发接受的那种伴随启蒙运动与法国大革命带来的浪漫主义和自由主义观念化为德国哲学的理性形式。在博士论文

①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序言;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德国古典哲学》,第34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595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③梁志学:《费希特耶拿时期的体系演变》,第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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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研究                           2010年第2期中,马克思站在青年黑格尔派的立场上,强调理性和自我意识,在对比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差异的基础上,以“原子偏斜说”来纠正德谟克利特原子论的机械决定论倾向,力图以自然的视角来阐明个人的意志自由、个性和独立性。马克思不赞成伊壁鸠鲁把自由理解为脱离现实世界的自我意识的心灵宁静的观点,也不赞同青年黑格尔派的一些成员抽象地谈论自我意识,在他看来,只有从人同周围环境的密切联系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来考察自由的时候,自由问题才可能得到解决。马克思写道:“抽象的个别性是脱离定在的自由,而不是在定在中的自

①由。它不可能在定在中发亮。”费希特在《自然法权基础》中认为,法权概念所阐述的是人们之

间的一种必然的关系,法权规律所阐述的是你要依据关于一切与你有联系的人的自由的概念去限制你的自由。可见,马克思在这里所表述的人的自由的相互性是对费希特在法权概念和法权规律中所阐述的自由的相互性的在哲学意义上的进一步重新确认和表述。马克思对自由相互性的表述是他对黑格尔、其他青年黑格尔派成员一定程度上的超越。在阿尔都赛看来,“青年时期马克思在写博士论文时……使哲学走出精神世界去改造政治世界,他的这个观点可以说是对他

②的老师的第一次反叛”。

这一时期马克思认为,近现代的政治思想家——观察国家了,他们从理性和经验出发,”。现代哲学

③“”。马克思从唯心主义的、自由

,““国家用一些精神的神经贯穿整个自然……不是

④,不是不自由的对象,而是自由的人。”也就是说,国家是人的

自由和权利的真正实现。费希特在《自然法权基础》的“法权概念的系统应用”中认为,不存在普遍适用的道德和对这种道德的信仰,外在的法权必定会出现在一个共同体里。这样,自然法权根本不存在,“国家本身会成为人的自然状态,国家的各项法律不可能是任何别的东西,而只能是

⑤已经实现了的自然法”。从以上可知,马克思和费希特对“自然”在国家意义上的理解极为相

似,就是人的权利和自由在共同体中的真正实现。

与此同时,受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哲学理念和德国理性主义影响,青年马克思批判普鲁士的报刊检查制度把人性提升为法律,赞同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对人的自然权利十分推崇。1842年,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中认为:“新闻出版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的生活面前是退让的,而且只是当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人不再服从自由的自然规律时,自然规律作为

⑥国家法律才强迫人成为自由的人”。

二、国家与市民社会

在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认识上,前费希特哲学中有一个共同现象,即把市民社会与国家视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0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②路易 阿尔都赛:《保卫马克思》,顾良译,第45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27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1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⑤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第206页,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6页、第179页、第176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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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同一个东西。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虽然提出国家是社会的最高组织,国家的目的在于使人类过最优良的生活,但他没有对国家与社会作出明确的区分。欧洲近代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卢梭等都把市民社会描述为由自然状态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形成的一种文明社会或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与野蛮、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概念,既表示社会又表示国家,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个概念是等值的,国家即市民社会。费希特首次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剥离出来,初步实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由重合到分离的历史过程。

在德国古典哲学家中,费希特不仅第一个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的政治构想,而且第一个对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费希特在《纠正公众对于法国革命的评论》中指出,虽然国家和市民社会均属契约领域,均以法律和权利构成其特性,但市民社会是一般契约领域,它涉及人与人的经济关系中的可以出让的权利;国家则属于特殊契约领域,该契约即宪法,国家只涉及人与人之间政治关系中的可以转让的权利。人既可以转让这种权利而生活在国家中,也可以不转让这种权利而生活在市民社会中。在他看来,中拥有的权利更为基本。他写道:“如果国家既不能拿走,利,,市民拥有的,因为我是市民;,。”这就是说,,虽然又拥有,。既然人们在市民社会中所拥有,那么,国家就要以市民社会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国家是从市民社会中产生的。而国家之所以是靠社会才存在的,是因为人不生活在国家中,也能 …… 此处隐藏:1323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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