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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民法总论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5
导读: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宣告死亡案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 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 搜索人员并未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张 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 向其所在区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宣告死亡案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 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 搜索人员并未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张 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 向其所在区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 系,继承遗产。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 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 子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法院发出了 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3个月后,仍未有张毅的消 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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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 值90万元。张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张立言 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动产。1998年4月2日,张璐与 他人再婚,但三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 1998年12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 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地活了下来, 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入山 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将其全 部遗产由赵璐继承。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 找到了张立言,将记录下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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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法院提出申请,要 求撤销对张毅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张毅的 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 张毅的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退还原属 于张毅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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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死亡宣告的时间; 2、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及其顺序; 3、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问题; 4、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时,该人已经死亡,怎么处理; 5、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行为(遗 嘱)是否有效; 6、上述遗嘱能否发生效力; 7、张立言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案件应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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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1、驳回张立言所提出的撤销对张毅死亡宣告的申请; 2、张毅生前所立遗嘱有效,但由于张璐先于遗嘱人死 亡,该遗嘱不发生效力,原死亡宣告仍然有效,遗产 不依照张毅实际死亡时间重新继承。 法律理由:与宣告失踪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 有申请顺序的限制;撤销死亡宣告必须以撤销时仍然 生存为前提;由于被宣告人实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宣告死亡的法后果相抵触,所以,被宣告人在宣告 死亡期间所立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由于继承人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遗嘱不发生效力,按法定继承处理, 张毅死亡时,张立言是他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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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潜逃在外能否宣告死亡王某的丈夫刘某在1996年因故意伤害他人而畏罪 潜逃,至今音信全无,下落不明。王某想到法院申 请宣告刘某死亡,但有人却认为因犯罪而潜逃的

人 是不能宣告死亡的,否则会使其逃避刑罚。 问:王某可否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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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的胎儿有什么权姜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1996年基本治愈,1998年与王某 结婚。2000年12月,王某驾驶本单位车辆从外地返回本市,该 市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本单位车辆从王某车后违章 超车,造成交通事故,王某的车辆被撞出道外,翻倒在路边的 水沟中,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01年2月,姜某生下一女婴 王平。不久,姜某因过分悲痛导致精神病复发,生活从此不能 自理。 事故发生后,交警队立即做出了处理。经过鉴定,认定事 故由刘某负完全责任。其后,交警队又主持进行了调解,但双 方对赔偿数额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任何协议。2001年3月,姜 某与其女王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院抢救期间的医疗 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姜某 与王平的生活费,共计12万元。 而农工商联合公司则辩称,王平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根 本不是王某生前所抚养的人,因此,不应负担起生活费。 问:农工商联合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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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的债务承担案韦成海,男,1970年生,1992年与申小娟结婚,婚后同 母亲吴玉秀住在一起。1997年7月,韦成海辞去机关公务员 职务,用平时积攒下来的一些钱,开了一家个体小卖部,以 个人名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7月30日, 韦成海以小卖部的名义向批发商黄青山赊购了价值1万元的货 物。8月2日,小卖部在一场大火中被全部烧毁,韦成海也在 大火中丧生。死亡时,家中所有的财产价值1.6万元。当黄青 山向申小娟要求还款时,申小娟说,1.6万元家产是他们夫妻 共有财产,而她一直不同意丈夫下海,韦成海开店的钱全部 出自他自己的工资,因此只能同意以公有财产中属于韦成海 的8000元偿还欠款。吴玉秀说这里面还有自己的财产,应先 在财产中留出她的部分。黄青山遂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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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韦成海的小卖部是否应当由家庭财产承当 责任; 2 2、是否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小卖部的责 任。(最高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42、43条。)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 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 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 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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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清偿案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 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

万 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1998年1月,网络公司因管理不善而发生严重失窃事件, 公司财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 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 款2万元,网络公司因此宣告破产。 网络公司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和电脑公司都找到万海 昌、邢智宾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万海昌、邢智宾提出 其所开办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 金,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 便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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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本案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是否是法人; 2、法人的责任与其发起人的财产是什么关 系; 3、对齐明礼、蔡锦肃、电脑公司的要求应 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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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民事责任纠纷案1997年9月,张广安、高志良、方士英达成书面 协议,共同出资开设“通达服装厂”,注册为合伙 企业。其中张广安提供房屋场地,作价6万元;高 志良对房屋进行装修,提供相应设施,作价2万元; 方士英提供劳务及1万元资金,共作价2万元。三人 约定由方士英负责管理服装店的日常事务,对外签 定合同,但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征得其他 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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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方士英自己又开了一家个体服装 店,取名为“顺发时装屋”。他多次以“通达服 装店”的名义从“顺发时装屋”高价买入或向 “顺发时装屋”低价卖出服装,以此方式赚取差 价。11月,方士英又以“通达服装店”的名义向 服装厂订购一批8万元的服装,货到后被转至 “顺发时装屋”出售,货款则一直未付。但“顺 发时装屋”仍然亏损严重,负债2万元。12月, 方士英将“顺发时装屋”的3万元资金取出后携 款潜逃。此时,“通达服装店”资产全部价值为 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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