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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供材料和设备和装饰工程涉税政策的理解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01
导读: 关于甲供材料和设备和装饰工程涉税政策的理解 一、关于甲供设备和甲供材料的政策解读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

关于甲供材料和设备和装饰工程涉税政策的理解

一、关于甲供设备和甲供材料的政策解读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该文件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16号文规定引出的问题是:在建筑安装劳务中,如果设备是施工方自产并负责安装的,并且属于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那么,根据该文件规定,设备价值是不计入营业额中,施工方仅需要对安装劳务缴税。这样,设备的生产使用不用缴纳任何税收,出现了税收漏洞。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便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

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便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这里面包含四层意思:第一,建筑业的纳税人是建筑施工企业,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可划分为非装饰性建筑劳务和装饰性建筑劳务。第三,非装饰性建筑劳务,甲方供材料也要计税;装饰性建筑劳务,甲方供材料不计税,称为“装饰劳务的清包工”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第四,甲方供设备或者是甲方委托乙方代购设备不征营业税。

下面,我们分情况分析材料和设备如何计入营业额:

(1)、设备是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值不包括在营业额中。

(2)、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自产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设备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设备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再像以前一并征收增值税了。而且,这里也不再强调需要具备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两个条件了。

(3)、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外购的:设备价值包括在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4)、建筑劳务,甲方提供材料也应并入施工单位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但不含装饰性劳务甲方提供的材料。

(5)、营业税的筹划重点不是要规避多少营业额,而是在涉及营业税而影响成本费用的相关政策的应用。例如:甲供设备的税收政策的应用、甲方装饰劳务清包工合同税收政策的应用。

(6)、关于甲供材料,很多开发商认为甲供材料可以为公司省下一大笔成本,但这只是一个表象。如果公司对甲供材料日常管理跟不上以及对甲供材料的政策掌握不好就会适得其反。例如:施工单位的材料浪费、采购环节的漏洞及验收环节的缺陷都是由于管理跟不上造成的,这些损失只能由开发商来买单。由于长期以来对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缺少明确规定,这就给开票带来了问题,随之而来的就是税收问题。

仅个人观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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