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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7
导读: 柳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中心药品使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保障我中心临床用药安全,根据《中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

柳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中心药品使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保障我中心临床用药安全,根据《中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本中心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 本中心鼓励所有科室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二 职责、报告与监测

第四条 本中心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

第五条 成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如下:

(一) 组成人员

组 长:苏敏玉

副组长:洪志阳

成 员:郑志梅、苏其展、林晴暖、黄海燕 、戴建明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郑志梅(兼)

成 员:苏其展(兼)

(二)人员职责

组长负责全中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的领导工作,对是否是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性的药物不良反应做出判定。

办公室人员为本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对一般的药物不良反应实行每月报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以网络报告为主,纸质材料报告为辅的方式。

三 评价与控制

第六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领导小组在每月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上通报、分析、评价当月的药品不良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七条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的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四 相关处罚

第八条 中心各科室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处科室或个人50元至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兼职人员不按要求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科室或个人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故意隐瞒药品不良反应的

南安市柳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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