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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 第三四章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8
导读: 第三章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3.1 纳税筹划的分析工具 3.2 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 3.1 纳税筹划的分析工具 一、现金流量 1、概念 现金流量——是指企业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量和流出量。 净流量=流入量-流出量 2、应用 在具体确定某种纳税方案的税后利润时,

第三章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3.1 纳税筹划的分析工具

3.2 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

3.1 纳税筹划的分析工具

一、现金流量

1、概念 现金流量——是指企业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量和流出量。 净流量=流入量-流出量

2、应用

在具体确定某种纳税方案的税后利润时,在许多情况下可以不必计算出净利润,根据现金流量的原理,抽象掉不影响分析结果的因素,计算出各种纳税方案的现金净流量,以该现金净流量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标准。

同时注意,采用收付实现制,并将不同纳税方案的各种收支项目假定为可实现的流入、流出项目。

各种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现金净流量最大者为优。

二、资金时间价值

1、概念 资金时间价值——是指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时间因素而形成的增值。主要有:现值、终值,年金现值、年金终值;等等。

终值: 现值:

年金终值:

2、应用

在税收筹划中,有许多纳税方案的选择主要是取决于或者应当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

在税收筹划中,主要应当考虑支付税款的资金时间价值,一般应当计算某一假定时期支付税款现值的多少,即将各纳税期应当支付的税款折算成税款现值,其中支付税款现值总额最少的方案,为最佳纳税方案。

三、税负平衡点

1、概念

税负平衡点——是指在两个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在现金净流量或者其他假定条件相同情况下的税负点。

2、应用

寻求不同纳税方案之间的税负平衡点,其目的是寻找不同纳税方案的税负差异点,进而有利于选择最佳纳税方案。

所以寻求税负平衡点,是寻找税负差异点、选择最佳纳税方 案的重要工

具或路径。

例如: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按前述规定,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这些货物的销售价刚刚超过原值的,其应纳税会明显高于增值的部分,导致货物购销现金净流量出现负值的情况。

所以在确定销售价格时,存在一个临界点即税负平衡点的问题,其计算公式如下:

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4%)×4%×50%×(1+附加税费率)=原值

该平衡式是求,如果能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用含税销售价减去应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后的现金流入量与原值相等的含税销售价,

即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减去应纳税费后不赔也不赚的销售价格。

在此价格与原值之间,有一个定价的禁区,应当以大于此价或者等于、小于原值的价格作为销售价格。

例如:某人将原价3.5万元的旧摩托车出售,附加税费率为3%。试确定免税售价。若以3.8万元出售,试计算其应缴纳的增值税。

则:Y-Y ÷ (1+4%)×4% × 50% ×(1+3%)=3.5 得:Y=37165.61元

若以3.8万元出售,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3.8 ×4% × 50% =760元

实际得到款项为=38000-760=37240元

差额=37240-37165.61=74.39元

3.2 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

3.2 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

一、财务安排法

财务安排法——是指在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根据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选择有利的财务处理方法或者进行合理的财务安排,对纳税义务作出规划。

(一).税基递延法

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加速折旧、弱化资本、存货成本转出孰高等方法,使税基递延实现,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取得递延纳税的税收利益。 1、加速折旧法

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加速折旧,使固定资产折旧提前扣除,使所得税的税基递延,取得递延纳税的利益。案例1

2、折旧年限孰短法

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缩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提前计提折旧,获得所得税递延纳税的利益。

现行财务制度和所得税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一定的幅度,企业可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折旧年限。

在一般情况下,通过选择法定最短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提前提取折旧,可以获得所得税递延纳税的利益。

3、存货成本转出孰高法

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选择当期存货转出成本最高的结转方法,推迟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实现,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案例2

采用存货转出孰高法, 应的注意问题:

(1)应当考虑价格变动因素。在预测购进货物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在预测价格上升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后进先出法;在预测价格较稳定或者难以预测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在价格变化不定且单位价格较大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

(2)存货计价方法变动的法定程序。

4、弱化资本法

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将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费用,在较短时期内一次或几次在税前扣除,获得所得税递延纳税的利益。

例如,税法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这种政策实际上具有选择性,如果将前述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采用费用化的方法,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利益。

5、提取准备金法

指将预计发生的损失,根据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预先提取,在所得税前提前扣除,以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例如,我国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8项资产减值准备,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

在税收筹划时,在税法准许的范围内选择提取准备金的办法,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6、合并纳税法

指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由集团企业通过将集团内部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盈亏相抵后,合并申报纳税,使企业的亏损提前得到抵补,实现递延纳税的利益。

▲税基递延法的局限性:在减免税期间,会减少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该方法中的合并纳税法,在企业集团规模较小、或者集团内部的各个企业多数适

用低税率的情况下,会导致适用税率的爬升。

(二)税基即期实现法

指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销售折扣与折让、直线折旧、折旧年限孰长、存货成本转出孰高等方法,将可以在当期实现的纳税义务充分实现,在减免税期间以获取最大的减免税利益。

1、收入即期实现法

指通过销售折扣与折让等结算方式,使收入在减免税期间充分实现,以取得定期减免税利益的最大化。

2、直线折旧法

指在减免税期间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采用直线折旧法提取固定 …… 此处隐藏:1326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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