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网络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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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建立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 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 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 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司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阳光网络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阳光网络营销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公司) 简称公司)由陈金燕 、韩兰兰、徐光亮 、甲 、 乙、 丙、 丁、戊组建。公司依法成立后即 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 第三条 公司的名称为:阳光网络营销有 公司的名称为: 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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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地址为:宁夏银川市文昌北街236号。 (邮政编码:750021)
★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百万元。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 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策保 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非法 干预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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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以质求存 公司的宗旨:以质求存 诚信共赢 创新发展 品牌制胜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网络 公司的经营范围:网络 调研、网络新产品开发、网络促销、 网络分销、网络服务等 ★经营方式: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 ★经营方式: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 础,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和手段而进 行各种营销活动. 行各种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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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与股份 ★ 第九条 陈金燕 、韩兰兰、徐光亮 、 甲 、 乙、 丙、 丁、戊为公司股东。股 丁、戊为公司股东。股 东是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 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以各自对公 司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 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 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 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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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 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 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 资有优先购买权。 ★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首期出资 额为一百万元人民币,作为公司 首期注册资本。 首期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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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首次出资情况一览表 姓名 陈金燕 韩兰兰 徐光亮 甲 乙 丙 丁 戊 出资额( 出资额(万) 出资方式 25 30 15 8 7 6 5 4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实物 实物 实物 出资比例 25% 30% 15% 8% 7% 6% 5% 4% 出资时间20062006-3-15 20062006-3-1 6 20062006-4-4 20062006-3-9 20062006-4-15 20062006-5-15 20062006-3-1 4 200620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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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股东所持出资证明书 为其出资的书面凭证。 第十
三条 股东的出资总额可以 增加,但应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 会批准,并通过下述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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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股东按原始出资比例 1.公司的股东按原始出资比例 增加出资; 2.以公司的红利追加出资; 2.以公司的红利追加出资; 3.以公司的生产发展基金追加 3.以公司的生产发展基金追加 出资。 但公司如连续两年亏损,不得 增加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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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 1.出席股东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 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得红利; 2.按出资比例分得红利; 3.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3.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咨询,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依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转让出资; 4.依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转让出资; 5.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 5.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 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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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股东应履行下述义务: 1.以其所持出资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1.以其所持出资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2.遵守公司章程; 2.遵守公司章程; 3.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3.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4.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 4.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 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 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 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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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 东 会第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每两次股东定期 会议之时间间隔不得超过6 会议之时间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 董事主持召开。在召开会议的15天前应将会议 董事主持召开。在召开会议的15天前应将会议 的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召 开临时股东会议: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占出资总额2/3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2.占出资总额2/3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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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1.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听取并审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 2.听取并审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 决算报告; 3.对公司增资、减资、发行债券以及公司 3.对公司增资、减资、发行债券以及公司 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 议; 4.选举和罢免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及
其 4.选举和罢免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及其 支付方式; 5.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5.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6.审议公司的分红方案; 6.审议公司的分红方案; 7.讨论和决定公司其他的重要事项。 7.讨论和决定公司其他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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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做出决议时,同意的票 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2/3以上。 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2/3以上。 须经特别决议的事项为本章程第二十条3 须经特别决议的事项为本章程第二十条3、 4、5项所列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但须出具书面委托。 第二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或代 表的出资达不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数额时,会议 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 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出席股东所持有 或代表的出资仍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数额 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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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董 事 会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也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
其中,董事长韩兰兰,副董事长陈金燕,董事徐光 亮、甲 、乙、丙、丁、戊、李、姚,董事任期3年, ,董事任期3 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罢免。 ★第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应推选最大股东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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