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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牧区公路管理细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2
导读: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公路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公路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牧区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适应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各旗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建立问责机制,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实绩考核。

第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涉及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时,当地旗县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调和办理。沿线有关企事业单位、嘎查村和农牧民群众应当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编制、上报和下达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计划。

自治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盟市年度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建议计划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细则

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编制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补贴资金,对盟市、旗县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审核和汇总上报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规划,指导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同时编制、上报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年度建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旗县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建议计划,组织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实施,指导、监督所属的县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对乡、村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的乡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乡级公路管理、养护、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指导嘎查村做好村级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嘎查村及所属的村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村村级公路的管理、养护、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监督组负责实施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一节 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统筹城乡”的发展思路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建设原则,合理确定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标准,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公路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县道应当按照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和村道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牧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今后的升级改造等综合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乡道路基宽度应不少于7.5米,路面宽度原则上应不少于6米;村道路基宽度原则上应不少于6米,路面宽度不少于3.5米。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人口较少的乡村公路,在确保安全和满足自治区《农村牧区道路技术标准》(DB15/324—2005)的前提下,其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

第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尽量减少拆迁,少占耕地,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路面应优先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类型。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要注重桥涵、排水和防护工程设施建设,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实施,提高公路的行车安全和抗灾能力。

农村牧区公路在经过陡坡、急弯、沿河、悬崖、交叉道口等路段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

第二节 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符合农村牧区生产、生活和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的原则编制。

第二十一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基础数据库管理工作,依据发展规划、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建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排序和项目储备。

第二十二条 年度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确定后,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将项目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二级及以上公路、特大桥和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直接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五条 县道建设项目及涉及特大桥、隧道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由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初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建设规模较小的多个村道工程建设项目可打捆招标。对含群众集资、农牧民投工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前,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在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落实项目法人。评标工作应当邀请旗县行政监督有关部门或项目沿线苏木乡镇、嘎查村的代表进行监督。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报告应当报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并报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中标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要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廉政建设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状。同时还应签订资金给付合同,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补助部分由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签 …… 此处隐藏:1012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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