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理赔案例
一、黄女士甲状腺癌重疾给付案
2005年3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投保年龄34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核保同意加费承保。
2007年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约15*12mm,当时未予重视,肿块无伴随症状。8月份在上海瑞金医院门诊查B超示右侧甲状腺低回声,右侧颈部淋巴结肿大,CT示右侧甲状腺冷结节。入院行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淋巴转移。经委托上海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二、陈女士宫颈癌重疾给付案
2003年4月,投保人陈女士投保我司康宁定期保险15万元,投保 年龄29岁。 2006年9月,门诊TCT示CIN3累及腺体,部分组织浸润,到中山肿瘤医院住院,行子宫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宫颈鳞癌。经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三、蒋先生神经变性病高残给付案
2005年3月,投保人蒋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10万元,投保年龄44岁。 2008年4月,被保险人因四肢麻木乏力、行走困难,到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检查发现四肢肌力明显增高,住院期间肌力持续增高,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出院诊断:神经系统变性病。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为高度残疾。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3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四、廖先生食道癌重疾给付案
2003年1 0月,投保人廖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5万元,投保年龄48岁。 2007年6月,被保险人在梅县人民医院行纤维胃镜检查示食管中段鳞癌,到广医三院住院,行放疗+化疗,出院诊断:食道中段鳞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五、黄女士左颊鳞癌重疾给付案
2006年8月,投保人黄女士投保 我司康宁终身保险10万元,投保年龄38岁。 2007年7月,被保险人因左颊肿物表面溃烂一月,在中山二院住院,行左颊部肿物活检术,术后病理:左颊粘膜鳞状细胞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六、张先生之子白血病重疾给付案
2005年11月,投保人张先生为其儿子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5万元、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10万,投保年龄60天。
2007年7月,被保险人因感冒被送往宝安区妇幼保健院治疗,血生化检查示淋巴细胞不规则异型,后转入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合计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20万元,康终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康恒保险合同终止
七、陈先生肝癌重疾给付案
2001年8月,投保人陈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5万元,投保年龄33岁。 2006年12月,被保险人因肝胆部剧痛,在中山肿瘤医院住院,行肝介入化疗,出院诊断:原发性肝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八、何女士睑板腺癌食道癌重疾给付案
2003年7月,投保人何女士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1.5万元,投保年龄46岁。 2007年11月,被保险人突感眼睛不适,在怀化市二医院住院,行左下睑肿块切除术,术后病理经湖南肿瘤医院会诊为睑板腺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鸿丰 车祸遇难获赔318万 赔付金额:318.6万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丰
2008年4月30日,客户孟某在北京某银行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100万元,基本保额106.2万元,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
当年9月16日晚,孟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环卫局的环卫车辆发生碰撞,抢救无效身亡。12月3日,整理遗物后发现孟某保单的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北京市分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
调查后,寿险北京市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孟某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鸿丰”保险责任身故赔偿3倍保额的规定,2009年1月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相关继承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318.6万元,受益人对公司理赔工作表示满意。
2 中毒身亡 投保4险获赔308万
赔付金额:3088114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鑫、新简身险
康宁终身、吉祥卡A
客户朱某,是江苏省某大型连锁酒店老板,保险意识较强,2005年至2008年间先后在中国人寿寿险江苏省分公司投保了3年期交的《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0万元;20年期交的《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年交保费1万元;20年期交的《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年交保费26730元;以及《吉祥卡A保险》。
2009年6月14日,朱某被家人发现一氧化碳中毒身故。接到报案后,公司迅速开展调查,确认被保险人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给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共计3088114元。
3 认可保险 4次购买获赔286万
赔付金额:2863283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泰、国寿鸿丰
河北客户刘某于2004年3月10日在当地银行投保《国寿鸿泰两全保险》,趸交保费20万元,基本保额209676元;2007年3月14日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20万元,基本保额212400元。2007年6月20日,深感所投险种合适的刘某再次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60万元,基本保额637200元。并于2008年12月23日再次投保《国寿鸿泰两全保险》,趸交保费10万元,基本保额104807元。
2009年4月1日,刘某的丈夫报案称,当年2月13日刘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当场身亡。
接到报案后,中国人寿寿险河北省分公司立即核实事故情况,确认被保险人因意外车祸死亡情况属实,给付身故保险金2863283元。受益人收到保险金后对公司高效、真诚的服务给予高度评价。
投保险种:国寿千禧理财
台湾人董某于2002年7月1日在中国人寿寿险深圳市分公司为其本人投保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保险金额200万元,每期保费320200元。
2007年8月24日,被保险人因“下消化道出血1周、加重1天”入住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当年8月30日,病理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随即转回台北荣军总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直肠癌第三期,并已转移至肝脏。2008年11月7日董某因直肠癌在台湾病逝。
寿险深圳分公司根据“千禧理财”条款规定,第一时间给付身故保险金260万元,并退还储存红利及利息151714.84元,合计给付2751714.84元,合同终止。第一时间收到内地保险公司理赔的客户家人对公司表示认同和赞许。
5 鸡西矿难 13人遇难获赔260万 赔付金额:260万元 投保险种:国寿安泰意外伤害保险
2009年9月25日,中国人寿寿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向鸡西市鑫永丰煤矿“7?22自然水灾事故”中的保单受益人送达保险金180万元,至此,公司对该起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全部结束,共计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260万元,这是寿险黑龙江省分公司自成立以来最大额度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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