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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1)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0
导读: 市政安质监 2015 5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工程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我市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上级

市政安质监 2015 5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工程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我市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我站制定了《宁波市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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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切实推进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提高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宁波市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自评与考评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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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称“项目考评主体”)受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九条 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5个工作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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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最终得分=安全管理自评分×60%+文明施工自评分×40%+监督检查情况自评分。自评得分85分(含)以上为优良,70-84为合格,69分(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重新考评。对重新考评合格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对重新考评不合格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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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即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五)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十六条 评定为优良的项目优先推荐我市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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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竣工项目数量的10%。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不得为优良:

(一)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件;

(二)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行贿等犯罪行为,项目负责人受到处罚的。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 附件2.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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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工程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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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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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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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工程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评分表

项目名称: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最终得分计算方式:自评结果最终得分=安全管理自评分×60%+文明施工自评分×40%+监督检查情况自评分,评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良,评分在70分(含70分)至85分为合格,评分不足70分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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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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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日常安全管理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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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文明施工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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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 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2015年1月19日印发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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