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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2
导读: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和自治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必须遵循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运用党内民主和群众监督的方法,加强党的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和自治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必须遵循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运用党内民主和群众监督的方法,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目的:通过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党性分析、民主评议、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区、各单位党(工)委在当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间合理安排,时间要相对集中,各项工作程序要严肃认真。工作结束后,组织部门要及时汇总评议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各区、各单位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总结、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统计表、不合格党员统计表务必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市、油田党委组织部。

第二章 评议范围

第五条 凡是党员,都要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的身份认真参加民主评议活动。

第六条 对流动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期返回参加民主评议。外出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按照规定应将组织关系转出,在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外出无固定场所,确有正当理由和实际困难不能按时返回的,待外出归来后补课。

第七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暂缓登记期内的党员,也要参加民主评议,但不作组织鉴定。

第八条 预备党员只参加民主评议,不定格。

第九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主评议,经教育不改者,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 评议内容

第十条 在党性分析的基础上,民主评议党员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持党性原则,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在本职岗位上实践理想信念。

(二)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决议,诚心诚意为职工群众谋利益,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否维护改革开放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牺牲个人利益。

(四)是否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守党和国家、企业的秘密,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维护民族团结,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完成党交给的任务。

(五)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六)是否在社区亮明身份,积极主动参加社区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开展“一管三带一联四满意”等各种实践活动。

第四章 方法步骤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设有党小组的支部,可在小组会上进行,但组织鉴定和处置决定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不搞人人定格,着重是评定两头,即评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的步骤:

(一)学习教育。通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章和有关文件,一方面提高党员对评议活动的认识,使每个党员都明确评议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提高党员参加民主评议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学习,使每个党员都能明确新时期合格党员的标准是什么,为下一步的评议工作做好准备。

(二)撰写党性分析材料,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相互谈心、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分析总结自己一年来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努力方向,实事求是的进行自我评定。

(三)民主评议。一般程序:首先进行自我讲评。党员本人在党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上作自我总结和党性分析,汇报自我评价情况,然后进行党内互评。对照党员标准,组织党员互相评价。评价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认

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党内互评后,还应通过座谈会和民意测验等方式,广泛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

(四)组织考察。召开支部委员会,在个人党性分析、党内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组织意见应与本人见面,并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

(五)表彰和处理。通过民主评议,对评选出的优秀党员,由党支部予以表扬并推荐到上级党组织;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的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和表决,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对违规违纪的党员应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各区委、各单位党(工)委领导下进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制定计划,统一部署,督促检查。组织部门要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要注意总结经验,使每年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有新的提高。对问题较多、力量薄弱的党支部,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指导,具体帮助。对支部班子不健全、软弱涣散、不能正常开展党内活动的,要在评议前进行整顿。经检查评议不合要求的,要采取措施补课。

第十六条 衡量搞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主要标准:

(一)广大党员是否受到一次比较集中的、严格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提高了争做合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自觉性。

(二)党组织是否认真听取了党内外意见,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带头认真参加评议,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批评监督;党员自评互评是否严格按照党员标准,是否认真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检查和评议了每个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三)是否严格坚持按条件评选和表彰优秀党员,对揭露出来的问题是否认真查明,违规违纪的党员是否得到了严肃处理,认定的不合格党员是否受到了妥善处置。

(四)党组织是否找到了自身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七条 各区委、各单位党(工)委每年评选一次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区(厂、处)级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党组织总数的10%;优秀党务工作者原则上在先进基层党组织中产生,数

量原则上与先进基层党组织一致;优秀党员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党员总数的5%。副县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不参加优秀党员的评选。

第十八条 评选优秀党员由党小组酝酿提名,征求党外群众和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意见,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将其先进事迹材料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十九条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在民主评议党员结束后进行。评出的区(厂、处)级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各区委、各单位党(工)委可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称号,表彰形式自定。对受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除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外,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他们的事迹,弘扬正气,树立榜样。

第七章 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不合格党员 …… 此处隐藏:317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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