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封建 社会时期中国人的厌诉价值观
论封建社会时期中国人的厌诉价值观
2010级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 张秋华 学号201020133222
摘要:在我国的封建社会时期,人们普遍厌诉,认为诉讼是一种耻辱,崇尚和。然而西方的法律及法律思想却蓬勃向上的发展。自古希腊开始,思想家们就开始
追求正义,对正义的追求开启了西方法学的蓬勃发展,出现了很多的法学著作及
法学大家,同一时期,中西方对诉讼的价值观如此不同,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
五个方面的因素影响着我国古代厌诉法律价值观的形成,具体来说有:一是社会
因素;二是思想文化因素;三是政治因素;四是是司法制度因素;五是刑讯逼供
制度。本文将从这五个方面逐一论述,并且评论厌诉这种价值取向。
关键词 厌诉价值观 社会因素 思想文化因素 政治因素
司法制度 刑讯逼供制度
厌讼价值观在中国很早就有。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说过:“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他认为要达到“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讼于庭”的和谐恬静的理
想境界的途径不应该是诉讼,而应该是长期的道德伦理教化和统治阶级的以身作
则,。随着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中国广发传播以及至高无上的地位,厌讼价值观
深深地影响了普通老百姓成为中国广大民众的思维习惯。直到现在这种厌诉价值
观在我国仍有很深的影响。那么,这种“厌讼”价值观是如何成为一种历史的积
淀,长期存在于中国的社会生活中的呢?笔者认为这与我国传统社会、思想文化、政治制度、司法制度以及刑讯逼供制度这五个方面是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的。
一 社会因素
厌诉的形成与我国的社会因素息息相关。具体而言,包括社会结构和社会形
势。首先是中国古代社会结构对厌诉价值观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显著特
点是家与国的一体化。这种独特的社会结构起源于国家的形成时代,随着宗法农
业生产方式的确立而得到加强。这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
家长父权制也被引入行政领域,君是君父,官为父母官,诉讼是父母申斥子女的
不良行为,调停兄弟姐妹间的争执这种家庭的行为。不仅如此,宗法时代所提倡
的以血缘为纽带的聚族而居,和世代毗邻的地缘关系,特别是农业社会的经济结
构,使得社会成员如同生活在一个大家庭中,枝蔓连接,很少流动。再加上儒家
伦理道德学说的渗透与潜移默化,形成了和睦共处,和谐无争的生活准则,以致
发生纷争很少诉诸法律和求助于官府,而是寄希望于纲常伦理的德化作用和族长
邻里的调解功能。①
其次厌诉价值观的形成与当时封建社会的社会形势也息息相关。在此以明清
为例加以说明。明清时期的地方政权体系,以州县为最低一级行政机关,州县官
既是地方上的行政长官,又是司法长官,其管辖的范围宽广,事务繁多,因此常
常把“细故”的民事纠纷推给当事人的族长处理,何况地方上的大族长又多兼任
基层里老一类的乡官。②如同有文曾写道:“查江右风俗聚族而多居,保正、里长
即系族人。”福建一带的宗族,“有族长、有房长、有家长,有事则推族长之为主,
有司有所摧择征索亦往往责成族长。”③在这些地方,族长是官府承认的代理人,
委托族长调处,可以收到族与基层乡官双重调处之效。事实上州县官街道诉状后,
如认为情节轻微,事关亲族,多不予传讯,而只在呈状上批令乡保、族长、亲友
调处。乡保、族长调处后,在呈状上说明事情的原委及处理意见,请求批准撤案。
清代律例,虽无亲属争诉州县官得批家族调处的条文,但在实践中鼓励家族调息《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化转型》 张晋藩著 法律出版社 第270页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化转型》 张晋藩著 法律出版社 第277页
③ 陈寿祺:《左海文集》卷六 ①②
族内纠纷。特别是在家族势盛的地区,族中民事纠纷,必须经房族长的调处,不
得擅自告官,否则要收到家规的严惩。直到民国时仍然存在家族内的纷争家族内
调处的惯例。《民国濡训催氏宗谱。祠规.》规定:“族中小有不平之事,必须俟
次日鸣诉族长、族正,孰是孰非,自有理处。”《民国义门陈氏大同宗谱。家范》
也说:“凡同宗有衅,无论事之大小。皆当先请族正、族长来祠问明理处。万难
解释,然后可白于官。倘未经评,率先控告,公同议罚。”①这样广大农民生活、
生产、活动在狭小的宗族里;思想、意识局限在狭小的宗法组织内;事端、争诉
解决在狭小的家族法诉讼里。总之,家族组织、家族法诉讼犹如一张恢恢大网,
罩盖着全体族众,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其结果使人们头脑迟钝、神经麻木。②
二 思想文化因素
厌诉的价值取向也是以中国传统文化深厚的沉淀为基础的。
从《易经》到先秦诸子,从汉儒到宋明理学再到清末。传统中国人对自然属
性的认识虽然历经数千年,但是却没有什么变化,归纳起来就是和谐二字。认为
天地万物都是有序有规则的,“有如天有昼夜,阴晴之变化;地有山泽之分布、
高低之形式;岁有春、夏、秋、冬之更替;日、月有运行出没之现象。因此之故,
和谐成了传统中国固有的自然现象或者说宇宙观,也即古人常说的天理、天道、
性命、天志等③”那么法自然与厌诉价值观究竟有什么影响呢?其实,“人道、天
道乃是一道,人法地法天法自然,归根结底是法和谐④”。正是由于法自然属性的
影响,所以各朝各代都注重顺应自然,认为顺应自然才能万事顺利。而厌诉不过
是和谐的家族、和谐的社会,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应。在一个农业经济社会里成《光绪永定邵氏世谱。祠规》
《中国诉讼制度史》 李交发著 中国检察出版社 第328页
③《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美)金义勇著(陈国平等译)辽宁出版社1989年版,第二章
④《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张中秋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八章第一节357、358页 ①②
长起来的中国人,一方面表现为对自然的依赖;另一方面也形成了重视群体力量,
借以同自然抗争的观念,由此而产生了中国人重和谐的内在要求。就法律文化而
言,中国古代的律虽然以刑为主,但刑罚并不是终极目标。《周礼》所标榜的是
“刑期无刑,辟以止辟”。法家所主张的“以刑去刑”,无非是借助刑的手段去实
现和谐的无诉的世界。特别是孔子所宣扬的“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的忠恕之道,既反对又鄙视为争而诉。他所主张的无诉是以贱诉为前提的,这是
儒家理论体系的内涵。
伴随着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过程的完成,统治者深知普遍的和谐与稳定,不
但是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平衡所能取得的,还需要借助中国崇礼重德的传统文
化,因此大力提倡兴教化、重人伦、厚风俗、明礼义,在实际执法中积极主张息
诉、厌诉、止诉,以致诉讼在中国古代人心中变成了礼所不容,为贤者所不屑的
卑劣行径。①宋人在《戒诉录》中还以歌谣的形式,劝诫人们务轻易涉诉:“些小
言辞莫若林,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陪茶酒,赢了猫儿卖了牛。”② 明朝,
著名思想家王守仁在《禁省词讼告谕》中说:“近据南昌等府州县人等,诉告各
项情词到院,看得中间多系户婚田土等事,虽有一二地方重事,多又繁 …… 此处隐藏:807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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