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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要考试内容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9
导读: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一章劳动法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 册备查。 3.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一章劳动法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

册备查。

3.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5.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

间的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

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

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0.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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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

得约定试用期。

1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4.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a)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b)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5.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16.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7.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8.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19.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0.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1.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

3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3.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5.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

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6.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

格。

27.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8.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

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9.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30.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31.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2.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3.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4.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5.第六十三条不 …… 此处隐藏:1100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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