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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建建[2008] 35号文件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2
导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 通知 温建建[2008] 35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计划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根据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

通知

温建建[2008] 35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计划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根据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单项工程造价200万元以内或合同工期在12个月以内,预计合同履行期价格变动不大的工程,结算价格可以包死。其他工程动态管理调整方法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一)分段计算。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实行分段计算。结算价格以相应阶段的各月份市场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单项价格要素的结算价格。

(二)一次性计算。结算价格以合同工期前80%各月份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单项价格要素的结算价格。

(三)按月(季)计算。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的工程,宜参照国际惯例,按月(季)测定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当月(季)市场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分月度(或季度)计补价差。

国有投资工程宜采用第(一)点方法计算,对于难以划分阶段的工程可采用第(二)点方法计算。

二、实行价格动态管理的价格要素,需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种类和结算调整方法,并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 价格要素的数量确定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写入合同,事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参照中标单位所报的价格要素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三、人工费动态管理按人工费指数法调整,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的测算和发布工作。人工费调整幅度为施工期间平均人工费指数与招投标期间人工费指数的比值。调整公式如下:

人工费动态调整额=人工费总额×(调整期间平均人工费指数/招投标期间人工费指数-1)。

其中:人工费总额由双方自行约定或参考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计算。

四、造价动态调整额仅计取规费及税金。

凡在2008年3月1日以后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通知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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