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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9
导读: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 武汉轻工大学文件 轻工大行发…2014?52号 关于印发《武汉轻工大学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经学校2014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制定了《武汉轻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

武汉轻工大学文件

轻工大行发…2014?52号

关于印发《武汉轻工大学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经学校2014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制定了《武汉轻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轻工大学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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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

武汉轻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和生活等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

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及武汉轻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规,制定并督促实施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轻工大学及下属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非

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范围和计价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大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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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1.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2.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等( 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记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别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3. 房屋一般性装修费用。

第六条新增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增值税以及安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记入固定资产总值内,其他则不记入。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1.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第八条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账手续,以保证账账、账卡及账物相符。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增添,应根据我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并原则上应按财务预算计划进行。

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时,在考虑需求的同时,要考虑存放安装条件、使用技术水平和配套需求等条件。

固定资产增添计划由使用单位或规划部门提出,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方案论证、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重大计划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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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代会等批准后实施。涉及校外审批的计划项目,校内审批通过后按程序办理校外审批手续。

计划项目的实施须遵照政府及学校的有关招投标(采购)的规定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变更,须按上述增添计划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条新增添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建账、建卡等手续,凭出具的固定资产登记单,方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1.房屋、构筑物的验收,由基建部门按国家有关基建项目验收程序进行,根据图纸要求,对土建质量、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不合要求者,由基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返工,验收合格后向房屋、构筑物的管理及使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并提交房屋及构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对投入使用超过三个月仍不能作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概算数建固定资产账,待决算完成后再作调整。

2.仪器设备验收,由采购订货部门(人员)对照实物填写验收报告,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等适当的形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如发现损坏或质量和数量有问题,应由采购、使用部门与国内外厂商联系解决。

3.图书、家具、文物(陈列品)等分别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统一编码,按规定建固定资产账。

4、对于国家、地方政府有明确程序或资质要求的固定资产验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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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修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原则,使用单位负责日常使用与管理。具体如下:

1.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分类登记及账目汇总;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相关的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2.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家具、用具、装具及植物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3.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的归口管理。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公共图书资料应在图书馆办理入库登记、造册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并由本单位资料室统一保管使用;

4.学校办公室负责车辆、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及相关捐赠品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5.各院(部)、职能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6.后勤集团负责学校划转及自筹资金购置的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各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管辖固定资产的责任人。在其领导下可确定一名单位领导分管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应结合所辖管固定资产的特点,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资产管理员在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时,必须办理与资产管理相关的移交手续,并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直接责任。任何人未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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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

定资产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配合归口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措施,并依据相关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制度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校内各单位增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经常了解和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

第十五条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服务,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在归口管 …… 此处隐藏:154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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