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管理办法(AP-118-TM-2015-01)
最新版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管理办法
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编 号:AP-118-TM-2015-01下发日期:2015年3月20日
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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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的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聘任、管理以及对民用航空器电台的检查。
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境外交付检查、境内交付检查和境内生产或组装试飞前检查。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检查员的聘任、管理以及组织理论培训、复训与考核。
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航空公司基地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检查员的资质审查、监督检查以及组织技能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用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检查员,指由民航局聘任在航空公司从事无线电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常规检查,指在《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有效期满前,为换发执照,检查员对民用航空器电台实施的检查。
(三)境外交付检查,指航空器运营人购买或租赁的航空器需要在境外进行交付,为核发《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检查员对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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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航空器电台实施的检查。
(四)境内交付检查,指航空器运营人购买或租赁的航空器需要在境内进行交付,为核发《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检查员对民用航空器电台实施的检查。
(五)境内生产或组装试飞前检查,指航空器制造人在我国完成航空器生产需要进行试飞,或航空器运营人购买或租赁的航空器在我国完成最后的组装需要进行试飞,为核发《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检查员对民用航空器电台实施的检查。
(六)制式电台,指为确保飞行安全,在航空器制造完成时必须安装在其上的无线电设备。
(七)非制式电台,制式电台以外的机载无线电设备。
第二章 检查员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基础执照(以下简称基础执照)。专业:航空电子(AV)或航空机械(ME)。
1、航空电子专业的,工作满5年以上或负责本公司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满3年以上。
2、航空机械专业的,负责本公司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满5年以上。
(二)具有工程师(含)以上级别职称或在相当级别岗位工作;(三)熟悉国家及民航无线电管理法规、标准以及民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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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检查程序;
(四)坚持原则、严谨细致、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近3年未出现过本人原因造成的维修差错或以上不安全事件;
(五)具有良好的英语阅读和听说能力;(六)参加并通过检查员理论、技能培训和考核。第六条 检查员聘任程序:
(一)航空公司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本公司内部进行选拔,按航空公司基地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推荐人选下列材料:
1、《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申请表》(见附件一);3、工程师(含)以上级别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在相当级别岗位工作的证明。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核。合格的,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民航局。不合格的,说明具体理由并通知其所在的航空公司。
(三)民航局根据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意见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同意的,做出聘任决定。不同意的,说明具体理由并通知其所在的航空公司以及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检查员任期3年。
第七条 检查员续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参加并通过检查员复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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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础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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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检查任务,且未出现重大工作差错或不安全事件;
(三)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现场监督检查。第八条 检查员续聘程序:
(一)航空公司在检查员聘任期满前2个月,对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检查员,按航空公司基地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续聘人选下列材料:
1、《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申请表》;2、基础执照复印件。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被推荐的续聘人选进行初步审核。
合格的,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民航局。不合格的,说明具体理由并通知其所在的航空公司。
(三)民航局根据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意见对被推荐的续聘人选进行审核。同意的,做出续聘决定。不同意的,说明具体理由并通知其所在的航空公司以及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检查员续聘任期3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有权利解除检查员的聘任:(一)推荐航空公司或检查员本人提出申请终止聘任的; (二)检查员所持基础执照失效的;(三)检查员调离原推荐航空公司的;
(四)因本人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差错或不安全事件的。第十条 检查员解除聘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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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航空公司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经核实无误后,上报民航局。(三)民航局经复核无误后,解除对该检查员的聘任。
在民航局做出解除聘任决定前,民航地区管理局有权利暂停该检查员的检查工作。
第三章 检查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检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与民航无线电管理法律、规章和标准;(二)根据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安排,对其所在航空公司的航空器电台进行检查(具体工作程序见附件二);
(三)承办民航地区管理局交办的其它涉及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的事宜。
第十二条 检查员在受聘前,应当接受民航局组织的理论培训和考核,时间不少于30个学时。理论考核合格者,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学时。
检查员在受聘期间,应当接受民航局每年组织的复训和考核,时间不少于10个学时。
第十三条 检查员每年应当独立完成检查任务至少3次。 第十四条 航空公司应当支持检查员在本公司按规定开展的工作,并保证其职责得到落实,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检查。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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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在本公司选拔并推荐检查员,指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
(二)为检查员配备必要的测试设备,并对测试设备进行定期校准,且获得国家或地方计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检定证书。
频率测试设备精度要求:以“MHz”为单位,测量时应当至少显示小数点后6位。以“kHz”为单位,测量时应当至少显示小数点后3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辖区内检查员执行任务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纳入该检查员的续聘考核之中。每个检查员在聘任期间内应当被检查至少1次,
第十六条 检查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 …… 此处隐藏:555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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