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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法制史课件 (三国两晋南北朝)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10-02
导读: 中國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 国 魏 蜀 吴 三 国 形 势 图 西 晋 东 晋 南北朝 玄学与书法 玄学又称新道家是对《老子》、《庄子》和《周易》 的研究和解说。产生于魏晋。是魏晋时期的主要哲 学思潮,是道家和儒家融合而出现的一种哲学、文 化思潮。东汉末

中國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 国

魏 蜀 吴 三 国 形 势 图

西 晋

东 晋

南北朝

玄学与书法

玄学又称新道家是对《老子》、《庄子》和《周易》 的研究和解说。产生于魏晋。是魏晋时期的主要哲 学思潮,是道家和儒家融合而出现的一种哲学、文 化思潮。东汉末年至两晋,是两百多年的乱世,随着东汉大一 统王朝的分崩离析,统治思想界近四百年的儒家之 学也开始失去了魅力,士大夫对两汉经学的繁琐学 风、谶纬神学的怪诞浅薄,以及三纲五常的陈词滥 调普遍感到厌倦,于是转而寻找新的"安身立命"之 地,醉心于形而上的哲学论辩。这种论辩犹如后代 的沙龙,风雅名士(以嵇康、阮籍为代表赫赫有名 的"竹林七贤"恰是魏晋风度的化身),聚在一起, 谈论玄道,当时人称之为"清谈"或"玄谈"。

佛 学

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律典

结构

内容

八议 妇女处刑 晋 律 20篇 刑名、法例 服制定罪 陈 律 20篇 官当 北齐律 12篇 名例 重罪十条 周大律 25篇 流刑分等

魏新律 18篇 刑名

新律史载:太和三年(公元229年)诏令陈群、刘邵、韩逊等“删约旧科, 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18篇” 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 ”,首次“冠于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 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状况,使法典的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 重大进步。 ②在内容上,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劫略、断狱等九篇 ,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结 构更合理。 ③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进一步 制度化、法律化。 ④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订了刑罚 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 总之,《新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后世历 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

晋 律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祜、杜预、 裴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历时4年, 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次年颁 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 、杜预作注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 具法律效力,故又称《晋律》为“张杜律”。这一形 式成为以《唐律疏义》为代表的律疏并行的先河。《 晋律》共20篇,620条,27657字。同时颁行的还有《 晋令》四十篇,2306条,98643字。《晋律》为东晋、 宋、齐沿用,至南朝梁武帝改律共承用

达235年,是两 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 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首先是篇目,从十八到二十,体例的设置、条文的安 排更为合理,用词也更确切。《晋律》将《魏律》 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 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 其次,礼律的进一步融合,如设立了“杂抵罪”,成 为后来官当的雏形。在礼的原则指导下,礼的内容 有的直接写成了法律条文,如正式规定“准五服以 制罪”,其中“五服”的服制关系由近到远分别为 ,齐衰、斩衰、大功、小功、缌麻。《晋律》最终 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第三,《晋律》中的法律概念更加明确,而且第一次 正确区别了律和令两个重要法律概念。将律解释为 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典,令则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典 。从此以后,令便成为和律并立的法典。

北齐律第一、《北齐律》进一步改革体例,省并篇目 确定十二篇。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 称《名例》,冠于律首增强了法典结构上的科 学性。 第二、创新并确立了“重罪十条”,这是后来 “十恶”的起源。 第三、改宫卫为《禁卫律》,将原来宫迁警卫 扩及到关禁。增加《违制律》,完善吏制的法 律规定,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其它篇 章也多有损益。史称“科条简要,法令审明” 。

“八议”入律建立在士族大地主经济基础上的三国两晋南北 朝法律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阶级的利益为目 的。其中,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就是突出 表现。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 八 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 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 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 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 亲)。自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 容。

“官当”制度确立“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 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 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 法 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二年。南朝 《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 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四至五年徒刑 ,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 判处三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剩余一 年可以赎罪。

惩 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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