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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4-28
导读: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含完全中学、一贯制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具体安排直管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作为学

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小学不得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免试就近升入对口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内向施教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变动情况及城镇化进程,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认定,应坚持学生

户籍所在地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学生持相应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应及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或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缓学、休学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具体规定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工作、居住的适龄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随迁子女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和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通过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完成初

中学业后,可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输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随迁子女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随迁子女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进行录取。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进入高中学习。

凡被录取的高一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小学、初中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均衡分班的办法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班生数不得超过54人。

第九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一条 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形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统一由全国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联系表、休学申请表等相关学籍异动的凭证材料);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 …… 此处隐藏:848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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