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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基础知识(修改后,重点)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12-31
导读: 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P1 (1)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个月。延期以

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P1

(1)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个月。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

各方对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内容及保修期限应该按建筑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 二、合同法P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中所列的平等主体有三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合同订立 p4 (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邀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邀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受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②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邀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逾期承诺。受邀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要约内容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1.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 P8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

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订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的合同。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P13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二)合同解除p14 (三)标的物的提存 六、违约责任p14

(一)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与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同,违约责任必须以当事人双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关系为前提; (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只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赔偿责任,因此,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它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均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支付关系;其次,违约责任的确定,通常应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标准。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P15)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 p16 (一)合同争议的和解与调解

2.调解。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 (二)合同争议的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争议发生后由其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按照仲裁法律规范的规定居中裁决,从而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仲裁法》,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实行“或裁或审制”。即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其合同争议。 (三)合同争议的诉讼 三、招标投标法 p17 (重点) (一)招标

1.招标的条件和方式

(1)招标的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招标文件

3.其他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 此处隐藏:1581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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