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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桂价费[2007]262号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6
导读: 广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桂价费[2007]2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文件 桂价费〔2007〕262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水利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

广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桂价费[2007]2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文件

桂价费〔2007〕262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水利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247号)下发以来,对防治生产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中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促进我区的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我区防治水土流失的步伐,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从2007年7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

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包括地表和地下资源,下同)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损坏或扰动水土保持设施所必须补偿的费用。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损坏或扰动水土保持设施,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四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直接或间接造成水土流失,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所需要的费用。

广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桂价费[2007]262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不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或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必须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占用、损坏和扰动,以及水土流失均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界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一)政府兴建的幼儿院、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福利院、敬老院、医院;

(二)党政机关办公楼;

(三)个人修建住房;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五)各级政府组织的小型农田基本建设项目。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收费标准:

因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占用、损坏或扰动水土保持设施,占用、损坏或扰动深度在1米以内(含1米)的,按占用、损坏或扰动面积每平方米征收0.5元;占用、损坏或扰动深度超过1米的,按破坏体积每立方米征收1元。

为便于计算收费,对烧制砖、瓦、石灰以及开矿、采煤等生产活动,不便按水土流失程度计算补偿费的可换算成产品产量征收。

广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桂价费[2007]262号

第八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办法缴纳:

(一)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或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按照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新增水土保持措施投资预算(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预算定额计算)一次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就自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2元或取、弃土(石、砂等固体物)每立方米 6元预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待方案批准及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后,按竣工决算多退少补。

(三)对已经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电费、水费收入中提取0.5%作为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库区、电站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项目。有关水库、电站每年应主动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并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缴纳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建设过程中缴纳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从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统一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经国家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可以由其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各级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分级征收、就地缴库的办法。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自治区、市、县(市、区)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库。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地方,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桂价费[2007]262号

第十三条 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80%留本级使用,上缴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各10%;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50%留本级使用,上交自治区10%,40%返回所涉及的县(市、区);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50%留本级使用,50%返回所涉及的县(市、区)管理使用。

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60%留本级使用,40%上交委托单位。

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一)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管理、养护;水土保持林草种植;

(二)水土保持规划和勘测设计;

(三)水土保持宣传和 …… 此处隐藏:177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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