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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8
导读: 95.10.1,500本 表單編號:QW2701-03 申 報 事 項接待 單位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 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 免予追訴、處罰。」 二、申請人現任

95.10.1,500本 表單編號:QW2701-03

申 報 事 項接待 單位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 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 免予追訴、處罰。」 二、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 或為其成員者,請於本欄據實詳述。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應負法 律責任。 □申 請 人 未 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 行 政 、 軍 事 或 具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 為其成員者。 □申 請 人 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 行 政 、 軍 事 或 具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 其成員者, 曾 任職 於 □申 請 人 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 行 政 、 軍 事 或 具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 其成員者, 現 任職 於

申請事由(代碼) 社 會 交 流探親(03) 奔喪(35) 團聚(53) 探病(6

4) 運回遺骸骨灰(76) 探親(77) 進行刑事訴訟(78) 兩 會 或 案 動 岸 談 專 活 (81) 隨行駐華(87) 飛航任務(88) 專案許可(95) 公法給付(105) 隨行團聚(133) 大陸船員(135)

地 址 電 話

負責人

注 意 事 項

一、本申請書由申請人或代申請人親自據實填寫,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者,得撤銷其入境許可,並限期離境。由在台親屬委託他人代為送件時,應檢附委託書。

文 教 交 流宗教活動(09) 文教活動(79) 傳習民族技藝(81) 大眾傳播活動(83) 衛生活動(91) 環保活動(94) 法律活動(99) 體育活動(102) 地政活動(112) 營建活動(113) 公共工程活動(114) 學術科技活動(115) 學術科技研究活動(116) 消防活動(119) 社會福利活動(129)

二、申請人來台期間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並依限離臺,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大陸地區 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料

經 濟 交 流

以上所填內容,俱屬事實,如有捏造或虛假情事,願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章: 代申請人簽章:

審 核 意 見

核轉單位簽註同意與否意見及簽章

商務活動(金,馬 (16) ) 產業交流活動(82) 經貿活動(89) 交通事務活動(90) 農業活動(92) 財金活動(93) 勞工交流活動(106) 產業科技活動(117) 產業科技 研究活 (118) 動 履行契約(126) 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 (127) 消費者保護活動(130) 國際性會議(136)

商 務 活 動商務訪問(139) 商務考察(140) 商務會議(141) 演講(142) 商務研習、受訓(143) 履約服務活動(144) 參加商展(145) 參觀商展 (146)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大陸 備 地區專業人士來臺文號 註 機關名稱: 文號: 年 月 日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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