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 0 0 2年 7月 2 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 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定。
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 第二章 历史文化 gt貌区和优秀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例。
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八条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 报。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建筑样式、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完整地体现上海某一历史时期地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 第九条建成三十年以上,并第六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第二条
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调查处理。
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渠道筹集。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 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
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其来源是: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县规 (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的资金;
研究价值;(二 )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
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
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二 )境内外
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
(三 )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 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 出租的收益;
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的优秀历史建筑。 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人第十条建筑的所有人和使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
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以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市房屋第七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 土地管理部门推荐历史文化风貌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 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一
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委员会。 第五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初步名单,
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 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 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市文物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 家委员会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 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 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筑认定、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政府批准确定。支持。
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
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由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 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社会和理部门研究提
出,并征求市文物管保护责任。
经济等方面的人士组成,具体组成理部门、建筑所有人和所在区县人3 5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当将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前,应措施。
第二十条经批准在历史文
(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化风貌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
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
建筑的初步名单公示征求社会意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 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见。
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 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第十一条 经批准确定的历划和下列规定:
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风貌
史文化风貌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设立标志。经批准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
(一 )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
(二 )除确需建造的建筑 I N属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
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房屋土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地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不得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部门协商第四章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十二条依法确定的历史或者恢复其历史 ̄ 4 LN,貌;
(三 )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
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抗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 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
者撤销的,应当由市
规划管理部门和景观特征;
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经专准。
(四 )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 提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
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妨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工业周边建设控制范围,经征求有关专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家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十三条城市建设中发现第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 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初步确认划和下列规定: 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采
第二十三条在优秀历史建
史建筑的建筑,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 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确需建造优秀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 . 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
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
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列为优秀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历史建筑。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在优秀历史建
(二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
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
(三 )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
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并征求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市文物 …… 此处隐藏:641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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