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4条-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4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送审稿】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确定。
不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在承包人编制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 约定的时限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3 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 约定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何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招标合同工程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招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限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日起30天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一条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4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款“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的规定,本条二款规定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在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鉴于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图预算有时也有设计人编制,因此,本规范将其修改为“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不在于施工图预算由谁编制,当然,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形式可以通过施工图预算。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送审稿】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条文说明】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宣贯教材】 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
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但有的时候,招标文件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会不一致,因此,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与投标人的中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因此,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又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招标人如与投标人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还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一下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送审稿】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合同工期较短且投标(或签订合同)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备的,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或功能、结构特殊的工程,宜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4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条文说明】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但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宣贯教材】 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本条规定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一般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以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合同协议书签订时合同价格的唯一载体,在合同协议书签订时,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内容被赋予合同约束力。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则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 …… 此处隐藏:226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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