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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试验应在屏蔽室内进行。 试验后按5.2条规定,在“最不利”方位上测量响应阈值,并与该报警器在一致性试验 中的响应阈值相比较,其中大的响应阈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响应阈值用ymin或mmin表示。 5.26.3 要求 a)

试验应在屏蔽室内进行。

试验后按5.2条规定,在“最不利”方位上测量响应阈值,并与该报警器在一致性试验

中的响应阈值相比较,其中大的响应阈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响应阈值用ymin或mmin表示。

5.26.3 要求

a) 试验期间,报警器不应发出故障或火灾报警信号; b) 响应阈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应不大于1.6。 5.26.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1997中第4.17.4条的规定。 5.27 电瞬变试验 5.27.1 目的

检验非内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在电瞬变产生的干扰条件下工作的适应性。 5.27.2 方法

试验时,按5.1.4条接通电源,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对非内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对报警器的电源线施加1 000 V±10%、频率50 kHz±20%的正负极性瞬变电压,每300 ms施加瞬变脉冲15 ms,试验时间为2 min。

试验期间,监视报警器是否发出故障或火灾报警信号。试验后,按5.2条规定,在“最不利”方位上测量响应阈值,并与该报警器在一致性试验中的响应阈值相比较,其中大的响应阈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响应阈值用ymin或mmin表示。 5.27.3 要求

a) 试验期间,报警器不应发出故障或火灾报警信号; b) 响应阈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应不大于1.6。 5.27.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1997中第4.18.4条的规定。 5.28 火灾灵敏度试验 5.28.1 目的

检验报警器在试验火条件下的响应性能及确定报警器对四种规定试验火的灵敏度。 5.28.2 方法

5.28.2.1 试验的进行

将4只报警器其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燃烧试验室(见5.28.4)的顶棚表面上,按5.1.4条接通电源,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对于5.28.2.2规定的每种试验火,在试验前,应使报警器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至少保持15 min。并且试验室应通风换气,直至热电偶、光学密度计和离子烟浓度计分别指示出下列温度(T)、烟浓度的初始值为止:

T=23℃±5℃; m<0.05 dB/m; y<00.05。

然后,按5.28.2.2规定的每种试验火的具体要求点火。点火后,试验人员应立即离开试验室,并要注意防止空气流动影响试验火。所有的门、窗或其他开口均应关闭。

试验期间应随时测量△T、m、y和燃料消耗量△G等火灾参数,并将报警器动作(确认灯亮)时的△T、m、y值记入表2中。

根据试验结果,将报警器灵敏度级别分为Ⅰ、Ⅱ、Ⅲ三级; Ⅰ级:mⅠ<0.5 dB/m,yⅠ<1.5,△TⅠ<15℃; Ⅱ级:mⅡ<1.0dB/m,yⅡ<3.0,△Ⅱ<30℃; Ⅲ级:mⅢ<2.0dB/m,yⅢ<5.0,△TⅢ<60℃;

将Ⅰ、Ⅱ、Ⅲ三级灵敏度的数值用m、y和△T为坐标轴的三维坐标系表示,则由9个

不同的限定值可确定3个长方体。

表2 报警器动作时的火灾参数记录表

试验火

2

SH1

8 15 16 2

SH2

8 15 16 2

SH3

8 15 16 28

SH4

15 16

注:1 如果报警器在试验结束时未动作或试验结束后才动作,则应该在备注栏内说明。

2 试验火的布置以及燃料的数量和材质应保证试验火的有效性和再现性。为此,m或y、m/y、△

G/G0等火灾参数满足试验结束时的规定值。如果这些火灾参数的任一数值不满足要求,则该试验火无效,须重新试验。

报警器编号

△T/℃(dB/m)

y

备 注

将报警器对某种试验火动作时的m、y、和△T等火灾参数规定为火灾报警坐标值,这些坐标值构成该坐标系中的火灾报警点,如果4只报警器的火灾报警点都位于最小长方体内,则报警器为Ⅰ级灵敏度。如果4只报警器的火灾报警点都位于中等长方体内,但不是所有的火灾报警点都落在最小长方体内,则报警器为Ⅱ级灵敏度。如果4只报警器的火灾报警点都位于最大长方体内,但不是所有火灾报警点都落在中等或最小长方体内,则报警器为Ⅲ级灵敏度,试验所得报警器的灵敏度级别用“√”号记载在表3相应的栏中。

如果4只报警器的火灾报警点位于最大长方体外,则该报警器不予分级,并应在表2的备注栏中记载。

5.28.2.2 试验火的组成

试验火的组成应符合GB 4715—1993中第4.22.2条的规定。 5.28.3 要求

4只报警器均应探测出4种试验火,其灵敏度级别应在Ⅰ、Ⅱ、Ⅲ级之中。

表3 报警器灵敏度级别

试验火

Ⅰ级

Ⅱ级

Ⅲ级

备 注

5.28.4 燃烧试验室和测量仪器

燃烧试验室和测量仪器应符合GB 4715—1993中第4.22.4条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报警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外观检查; b) 功能试验; c) 声压试验; d) 一致性试验; e) 湿热试验; f) 绝缘电阻试验; g) 耐压试验。

报警器在出厂前应进行以上七项检验(检查),b)、f)、g)三项试验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其他四项试验中任两项不合格,允许调整后补做,累计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执行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检验,抽样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2只。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

产品的性能,或正式生产后满四年;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6.2.2 检验程序及判定原则应按照GB 12978—2003有关型式检验要求进行。

7 标志、包装

7.1 标志

报警器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 7.1.1 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商标;

e) 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f)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g) 执行标准。 7.1.2 质量检验标志

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本标准代号及编号; b) 检验员; c) 合格标志。 7.2 包装

报警器的包装应安全可靠、便于运输和贮存;应防潮防水;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随产品提供如下文件并装入防水袋中:

a) 产品合格证书;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零部件及其清单。

8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GB 9969.1—1998编写,如果产品使用电池,应说明电池种类、容量、型号及安装方法、更换方法、更换备用电池时,应切断报警器主电源。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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