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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31
导读: 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专家库网络终端维护管理人员对知悉 的评审专家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抽取评审专家时,专家库网络终端的选择实行 政府采购项目属地为主、就近便利为辅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评

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专家库网络终端维护管理人员对知悉

的评审专家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抽取评审专家时,专家库网络终端的选择实行

政府采购项目属地为主、就近便利为辅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抽取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以随机抽取为主。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评审中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的情

况,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与要求抽取

评审专家进行增补。无法增补或者时间不允许,导致评审委员会

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审改期进行。

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

工作人员不能代替缺席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评审专家抽取:

(一)政府采购信息未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的;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或者未按

照规定在四川省财政厅进行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及

时将评审专家的执业情况反馈至财政部门。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评审专家劳

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支付。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由四川省财政厅

会同有关部门另文确定。

第三十一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随意降低或者

提高标准。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不得以劳

务报酬低为理由拒绝参加政府采购评审。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作为

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记录;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评审专

家资格:

(一)以劳务报酬低为理由拒绝参加评审的;

(二)评审中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义务或者违反评审工

作纪律,客观造成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不按规定回答或者拒绝回答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询问

的;

(四)不配合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

的;

(五)不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工作的;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作为

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评审专家违规处罚事宜,其他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政府采购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通过选择性抽取确定的评审专家,对

其使用、管理、监督、处罚和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及评审工作纪律

的遵守,比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

程中,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和评审工作纪律的遵守,比照本细则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四川

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财采【2004】

7号)废止。

附件: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请资格条件检验复审表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情况反馈表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请资格条件检验复审表姓名 证书编号 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 是否变化 是否继续愿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评审或者咨询 (不愿意则无需填写下面的内容) 两年来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情况自我评价 性别 出生年月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对照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检验复审内容作自我承诺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情况反馈表

评审项目基本情况

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

单 位 名 称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方式

评审地点

评审专家

姓 名

需要说明的

其他情况

填表人: 负 责 人 采购项目编号 评审时间 评审专家执业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栏目打“√”) 是否履行评审专家义务 是否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是 否(基本事实陈述) 是 否(基本事实陈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13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我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

社会代理机构管理的补充通知

川财采 2008 35 号

14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和变更

(一)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在未特别注明的情况下,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涉及采购方式变更的,包括采购活动开始前和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方式变更,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批后执行。

二、规范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

15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除了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以及我省已规定必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外,还应当发布以下信息: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要求制定的招标、采购文件的资格性要求和技术参数指标,在正式发布公告和出售招标、采购文件前,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供应商可以对招标、采购文件的资格性要求和技术参数指标提出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必须作出答复。如果供应商的质疑有效,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必须对招标、采购文件相应内容作出修改。

(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预公告5个工作日,供应商可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

(三)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和驻蓉的乙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信息由省财政厅发布。成都市以外的乙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信息由省财政厅委托当地财政部门发布。

三、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采用随机抽取和选择性抽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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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应通过经四川省财政厅确认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进行。因技术特 …… 此处隐藏:226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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