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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7
导读: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六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八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县(市、区、特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县(市、区、特区)党委统战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由县(市、区、特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县(市、区、特区)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县(市、区、特区)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县(市、区、特区)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特区)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

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县(市、区、特区)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 需要报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审批的拟任免干部,应当呈报县(市、区、特区)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纪录、民主推荐材料。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四条 需要报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五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除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非选举产生的副乡科级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决定任用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由县(市、区、特区)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八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县(市、区、特区)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乡(镇)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由县(市、区、特区)党委向同级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和提名

第三十九条 乡(镇)党委换届时,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根据县(市、区、特区)党委提名意见,由上届乡(镇)党委提出,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乡(镇)党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乡(镇)党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领导干部人选,应当根据县(市、区、特区)党委的推荐意见,以乡(镇)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推荐

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向同级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之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三条 乡(镇)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前,如果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乡(镇)党委应当向县(市、区、特区)党委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四条 乡(镇)党委推荐、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县(市、区、特区)范围内进行。

通过公开选拔确定的拟任用人选,不是公务员的,应征得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同意。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为公务员。

第四十六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

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县(市、区、特区)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八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乡(镇、街道)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纪委(纪工委)主要领导成员。

(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 …… 此处隐藏:235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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