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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7
导读: 中共贵州省委关于 印发《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党委,省委各部委, 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 民团体党组: 省委同意 《贵州省乡 (镇、 街道) 党

中共贵州省委关于 印发《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党委,省委各部委, 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 民团体党组: 省委同意 《贵州省乡 (镇、 街道)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 2006年6月16日 (此件发至县,加发至乡镇)

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 规范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选拔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 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 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高素质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在规定职数范围内进行。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

人大、政府(办事处)领导成员和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人民武装部、政法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及其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条件。

(二)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应当在乡(镇、街道)副职或副科(局)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三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只能越一级。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应当报经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九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的,应在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前征得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同

意。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成员和纪委、人民武装部、政法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乡(镇)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人;

(三)乡(镇)党委、政府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县(市、区、特区)工作部门和单位派驻乡(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行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推荐票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县(市、区、特区)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乡(镇)党委沟通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提拔任用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工作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对确定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 此处隐藏:221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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