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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7
导读: 驳回邹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祁谷芸 审

驳回邹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祁谷芸

审 判 员 钟 浩

人民陪审员 黄家旺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潇潇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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