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09
再版说明
2017年6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4 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 —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1—2009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 号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王福绵吴岩 孙立新戴光宇 李宁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黄文和 武星军 毛怀新 赵伯锐
TSG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原徐成 陆棕桦 鲁国雄 马凌云 温爱民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09
目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
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
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
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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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
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
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上
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
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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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09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
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
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
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
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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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
向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必须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
要求进行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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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09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条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 …… 此处隐藏:251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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