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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0
导读: 第五章 国际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 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一、贸易术语的概念及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 也称为价格术语、 价格条件,它是指用短语或英文缩写来说明商品的价 格构成及买卖双方在货物的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 责任和费用划分问

第五章 国际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

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一、贸易术语的概念及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 也称为价格术语、 价格条件,它是指用短语或英文缩写来说明商品的价 格构成及买卖双方在货物的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 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包含两层意思:一、贸易术语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 成,二、国际贸易术语是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 关于交货地点,风险、责任、费用如何划分的专门用 语。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确定交货条件 表示价格构成

–交货地点?交货 方式? –风险转移界限? –双方需交接哪些 单据? –采用何种运输方 式?

谁负责办理货物的 运输、保险手续, 并负担费用? 谁负责办理通关过 境手续,并负担相 关费用?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 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 惯做法和解释,经过有关国际组织的编纂与 解释成为规则、条文,并为较多的国家或贸 易团体所熟悉、承认和采用。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1、它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某一国的法律, 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2、当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援引某项惯例时,则该惯例 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有法律强 制性。 3、如合同中未引入某项惯例的情况,惯例仍有约束 4、如果合同的条款与惯例有冲突,将遵循合同优先 惯例的原则 5、遵循契约至上、契约自由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 人在签订合同时也可以作出与惯例不同的规定。

(三)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个惯例名称 制定者 时间 贸易术语

《1941年美国对外贸 美国商 易定义修正本》 业团体

《1932年华沙— 牛津规则》

国际法 协会

1919年 Ex Point of Origin FOB, FAS, C&F, CIF,Ex Dock 1928年 CIF1936年 分为2组,共11 个贸易术语

《2010年国际贸易术 国际商 语解释通则》 会

第二节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 在出口国装运港完成 交货的三种术语–FOB…指定装运港–CIF …指定目的港 –CFR …指定目的港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 术语

FCA…指定地点 CIP…指定目的地 CPT …指定目的地

我们把FOB,CFR,CIF作为一个章节来论述,是 因为这三个贸易术语在性质上是一样的,有着它们共 同的规律,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看: 第一,这三个贸易术语都是适用于港到港的海洋运输。 第二,卖方的交货地点都是在出口国的装运港船上。 第三,风险的划分都是在出口国装运港以货物装上船 为界。 第四,都是象征性

交货的贸易术语,也就是说是以单 据的买卖为核心,以交单代替了交货。 第五,都是属于装运港交货条件的术语,也就是说卖 方只要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风 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第六,以这三个贸易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都是属于装 运合同,也就是卖方只管按时装运,不管何时到达。

一、FOB全称:Free on Board

中译名:“装运港船上交货”“离岸价”“船 上交货” 采用此术语时后面一定要加注装运港名称,如 FOB FUZHOU

该术语仅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 也有人称为“离岸价”

(一)定义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把 合同规定的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 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到目的港的运输和投保由买方自行安排, 承担运费和保费。风险划分是在货物在装 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是因为FOB贸易 术语是由买方自己投保的,如果卖方装船 后没有及时通知买方,致使买方没有投保, 一旦发生风险或事故,由卖方承担责任事 故。

FOB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装上船前已经 交给承运人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 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在此类情况 下,应当使用FCA术语。 如适用时,FOB要求卖方出口清关。但 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 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二)买卖双方义务1、卖方义务

1)卖方的责任 A、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B、办理出口手续 C 、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到 买方派来的船上 D、迅速发出装船通知

E、移交有关的货运单据或电子数据

2)卖方的费用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费用3)卖方的风险

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的一切风 险(实际业务中以取得清洁提单为 界)

2、买方的义务

1)买方的责任

A、租船订舱,并及时通知卖方 B、办理保险

C、接受货运单据,支付货款D、办理进口手续,收取货物

2)买方的费用 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

3)买方的风险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一切风险

(三)FOB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船舷为界”概念的取消 以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是《2010通则》 以前长期沿用的一种惯例,但是在实际应 用中有很多缺陷,不是很确切。《1941年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以货物装上船作为 风险划分的界限,有它的科学性。 《Incoterms 2010》在关于FOB风险划 分时就做了重新规定:取消了以船舷为界 划分风险的概念,明确规定以货物装上船 作为风险划分的界限。

2、关于FOB的装船费用 按照《INCOTERMS2010》的解释卖方义 务的第六条规定:“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 有关的一切

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 以越过船舷时为止。”这就说明了,在一 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费用,而不 包括货物装上船后的理舱费和平舱费。

3、关于船货的衔接

FOB 由卖方装船,而由买方租船、订舱, 所以很容易发生脱节,因而双方必须保持 联系。 卖 货妥通知 买派船通知 方 装船通知 方

4、不同惯例对FOB的不同解释惯 例 装运港船 上交货 风险划分 出口手续

《1941年美国对外 贸易定义修正本》

FOB Vessel

船上

原则上是买方 负责,或卖方 办理,买方支 付费用卖方

《INCOTERMS 2010》

FOB

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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