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3)
企业的义务规定。
5.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在本协议和/或“借款合同”项下作出的陈
述和保证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6.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申请使用“贷款”的文件信息被证明不真
实。
7.□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被中止或取消。
8.□“借款人”或“用款企业”与进/出口代理企业之间签署的代理协议
发生对“贷款人”的债权具有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
9.□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的代理权被中止或取消。
10. □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未按期交纳保险费致使保险中断。
11.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不能按期支付其他金融机构的到期利息或
者归还到期贷款以及“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在其为一方的其他合同
项下严重违约。
12.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存在或可能发生悬空或逃废银行债务的行
为。
13.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产不
足以抵偿负债总额,或“借款人”突破“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财务指标。
14.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合并、分立、对外投资、转让股权、进行
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或发生其他产权变动情况,或“借款人”或“用款
企业”内部重大人事变更。
15.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
16.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未将以下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
(1)
(2)
(3)
(4)
(5)
(6)
(7) 其或其子公司或其集团主要成员的财务状况的任何重大不利变
化(包括涉及并将会对“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履行其义
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其会计原则的重大修改; □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与进/出口代理企业之间签署的代理协议的重大变更; 其章程的任何修改及其经营活动的任何实质性变化; □ “项目”执行出现任何不利事件; “商务合同”的重大变更; □ “产品”执行出现任何不利事件;
17.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在“代理行”办理与
“商务合同”、“项目协议”和“产品”进/出口相关的存款、结算等业务。
18.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在“代理行”开立“指
定账户”,通过 “指定账户”将“贷款”资金用于“商务合同”项下的对外支付
□或与“商务合同”有关的□预付款□进度款□除预付款、进度款外
的 %其他销售回款□ 未能通过“指定账户”办理并由
“代理行”进行监控。
19.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违反了本协议和/或“借款合同”项下的任
何其他规定。
20.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违反了其在本协议和/或“借款合同”中作
出的承诺和任何其他规定。
21. □“商务合同”、“项目”、“产品”的资本金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到位。
22. □“产品”进/出口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产品”的进/出口不合法。
23. □ 使用“产品”的“项目”发生任何对“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产生严
重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
24. □“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不匹配。
25. □“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
26. □“项目”建设费用严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预算。
27. 担保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且“代理行”合理认为该等违约事
件对“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8. “保证人”或抵质押物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贷款人”
权益的事件或情形。
29. 为确保“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商务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或者各方各自义务的履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或者该等文件作为证据的可采性
所需获得的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的任何许可、同意、批准、授权、备案或登记被
撤销、未能获得或未被及时更新、或者不再充分有效。
30. 发生了“借款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事件;
31. “代理行”合理认为属于“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在“借款合同”
项下违约的其他事件或情形;
32. “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出现以
下情形的,“代理行”应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并及时通知“贷款人”:
1.信用状况下降;
2.不按“借款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3.“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4.违反“借款合同”及本协议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
付。
5.“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发生任何变更时,“贷款人”应及时通知“代理行”,
并将变更合同的复印件送交“代理行”。
第十九条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发生严重问题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
停产、进入诉讼程序等对“贷款”偿还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代理行”
应积极协助将已发放“贷款”划回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发生争议时,由“贷款人”负责处理,“代理行”应
为“贷款人”提供有效的配合。
第二十一条 当“贷款人”依照“借款合同”项下担保合同行使权利时,“代
理行”应依担保合同性质和“贷款人”的要求,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给予“贷款
人”有效的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代理行”在与“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发生本协议业务之
外的业务往来时,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第四章 贷款本息的回收
第二十三条 “代理行”应督促“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将还款资金及
时、足额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自“借款合
同”项下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十(10)个工作日开始, “借款人”在“指定账户”
中的资金余额应保持不少于到期应付的本息金额,如不足,“代理行”应通知“借
款人”及时补足。
第二十四条 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偿还“贷款”
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代理行”有权按“贷款人”的指示,从“借款人”在“代
理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划,并将“借款人”所有通过“代理行”结算的往来
资金全部划付至“指定账户”,直至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贷
款人”为实现其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全部清偿为止。
第二十五条 “代理行”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到期
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将催收情况及时书面通报“贷款人”。
第二十六条 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任何规定,“贷款人”有权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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