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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30
导读: 毕业论文 题目:浅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目 录 一、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概念 1 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2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单一、水平低、覆盖面小 2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 3 (三

毕业论文

题目:浅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目 录

一、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概念 1

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2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单一、水平低、覆盖面小 2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 3

(三)缺乏统一管理、效率低下 3

(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被挤占、挪用现象严重3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

(一)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 3

(二)立法层次低法律规范强制力差 4

(三)现行社会保障法规适用范围窄 5

(四)管理制度久缺监督机制薄弱 6

四、健全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建议 6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7

(二)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8

(三)农村社会保障法要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相衔接 8

(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司法保护 9

五、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浅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及立法建议

【摘要】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农村市场化、民工潮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弱化,农村居民迫切需要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来满足他们的保障需求。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和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保证,因此,准确理解社会保障的基本含义,深入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现存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问题 对策 立法建议

从目前我国国情出发,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 “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因而,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建设中,首要任务是集中精力建设农村社会救助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

一、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概念 (一)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为基本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事业、措施、制度的总称。具体而言,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保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直接目标是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最终目标是保持社会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手段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及其他来源筹集资金;实施依据是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这也是我们用法律的角度来研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安定和经济稳步增长,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安全,维护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①

(三)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际上属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通过立法设立的,以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保证农民① 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p5

基本经济生活需要的制度,主要包括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农村养老保障法律制度。

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单一、水平低、覆盖面小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保障的形式主要是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少数地方推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保障的对象基本上也是贫困的人,光荣的人,农村大多数人还无法享受社会保障。

(二)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

目前,农村以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障试点工作仅在小范围内实行,并没有法律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地区农民必须参加。而且,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是以农民自我缴费为主,这样,本应由社会统一负担的保险待遇转嫁给了农民个人,与原有的家庭保障变化不大,使养老保险的社会性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缺乏统一管理,效率低下

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管理混乱,表现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从管理机构上看,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农村职工的社会保障统筹归劳动部门管理,医疗保障由卫生部门和劳动者所在的单位或乡村集体共同管理,农村养老和优抚救济归民政部门,足以看出管理格局的混乱之处。加之这些部门在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导致互相推诿效率低下的局面。

(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被挤占、挪用现象严重

由于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尚未确立,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无法可依,资金管理存在风险大,不能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并且由于我国从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一些基层领导人员素质差,私欲严重,把农民交来的钱挪作他用、私分、等现象层出不穷。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国家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实践从来都以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而有所区别,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尤其表现出“城乡二元制”的特征,从而导致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法律的规定性。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一)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

立法滞后,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从总体来讲,立法还缺乏合理的理念,社会保障立法的机制和程序也有问题。如法律法规的起草由不同的机关负责,社会保险的立法由劳动保障部承担,社会救助的由民政部门负责,这不仅使法律法规增加了很多部门色彩,有时甚至法律本身服务于部门利益。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制度非常不自信的表现,很容易造成各地各自为政、层次低、制度统一难等问题。尽管《宪法》对社会保障作了明文规定,但迄今为止,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仍属空白。目前还没有《农村社会保障法》,仅有一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五保对象作了较为明确规定,其他方面均缺乏法律的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

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又如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等等,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元章可循。

(二)立法层次低法律规范强制力差

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其效力应该仅低于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社会保障法》仍处于起草阶段。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大多以“规定”、“决定”、“意见”、“通知”的形式出现,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内容,主要散见于政策文件、部门规章、相关机关发布的通知、命令等等。如民政部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的(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等。各地分散的地方立法使社会保障制度难以统一,它带来的结果将是社会保障立法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在许多方面 …… 此处隐藏:247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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