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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1
导读: 第四十条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一)评审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审活动的; (二)评审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审工作中存在重大

第四十条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一)评审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审活动的;

(二)评审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审工作中存在重大疏漏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开展企业现场评审的;

(四)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以挂靠等名义使用非本评审单位的人员进行评审工作的;

(六)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的;

(七)转包安全标准化评审项目的;

(八)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确定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和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

第四十三条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十四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评审人员,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经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二级企业评审人员,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经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三级企业评审人员,只能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可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单位可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只能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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