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
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臵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二)、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1、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规范。当事人是否到庭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但有的书记员在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特别是原告未到庭的情况未作任何记载,以物化为卷宗内容,审判员便直接裁定按撤诉处理。这既不符合庭审规范要求,也说明法官和书记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若原告以其已到庭并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而上诉,则明显对法官不利。
2、关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未按时到庭的处理不统
一。在被告及代理人未按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情况下,有的说服原告等待一段时间,若被告方仍未到庭,则进行缺席审理;有的直接以确定的开庭时间为限,超过时间,即进行缺席审理。在原告方未按时到庭的情况下,多数案件的被告方不同意等待,而以此为由离开法庭,有的审判员直接按撤诉处理,有的说服被告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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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一定时间,若原告仍未到庭,再作撤诉处理。这里涉及先到庭一方当事人到底等待多长时间的问题,由于对此缺乏统一规定,处理方式各异,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
3、多数情况下,书记员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或收回当事人的传票;书记员不是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后,安排当事人入庭就座,而是由当事人直接入席;民商事案件庭审中没有安排法警执庭,导致证据传递不规范,有的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直接在庭上走动进行传递,有的通过审判员或书记员进行传递,既不严肃,又不利于法官人身和证据材料的安全。遇到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等问题,难以作出及时反应和处理。案件开庭前无法警和专用设备对进入法庭的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法庭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4、有的案件开庭时,书记员是坐着宣布法庭纪律的,显得很不严肃;向审判长报告是否可以开庭时,姿势不正确,不是面对审判长,而是扭头向审判长报告。
5、有的案件宣布开庭后,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不够规范或详细;书记员在作开庭前准备工作时,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后忘记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并通知证人在开庭前退出法庭听候传唤;个别案件宣布法庭纪律、交待权利义务不完整,认为在案件的受理和通知应诉时已经告知,没有必要重复。事实上,大多数庭前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简化、且不全面,若不完整宣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少数审判员不重视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审查,对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的,未按规定查明具体授权,容易导致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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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庭调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起诉或答辩陈述时,有些案件由委托代理人宣读诉状或答辩状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有何补充;一些案件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时,没能做到准确和突出,有些案件只是简单地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总结。有的案件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未正确行使好释明权,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
2、法庭质证中,个别法官还不能很好地指挥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行举证和质证;或对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又不能视其接受能力对其权利义务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说,使当事人的举证非常混乱,致使进入法庭辩论后因当事人又提供证据而不得不再恢复法庭调查,这说明审判人员本身对案件审理的思路就不清晰;个别案件举证时,没有要求当事人说明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质证中,没有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进行充分地质辨,多数情况下只注重“真实性”。
3、个别案件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后,法庭没有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辩,或者要求当事人将该质辩意见留在法庭辩论时陈述;个别案件一些证据当庭认证时,理由过于简单,说服力不强,而不作当庭认定的,有时甚至不作说明。有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认证未休庭合议,以在庭上交换意见的方式进行,这样做既不严肃,也使书记员无法记录,还容易使合议庭认证出现失误。
4、关于对证人证言证据的审查,多数情况下,审判人员都未审查出具书面证词的证人的基本情况(如证人的年龄、是否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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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当事人存在何种关系等),更没有审查证人是否存在是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而这些直接涉及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四)、法庭辨论阶段存在的问题
1、经过法庭调查,就应该紧紧围绕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展开法庭辨论,但笔者发现,对于需要辨论的焦点归纳得不够精确是这次庭审观摩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辨论的焦点不完整,有的焦点涵盖面过大,不突出争议问题,有的甚至不归纳焦点,任由当事人自行辩论;有的归纳焦点后没有征询双方当事人补充意见。
2、没有在辩论开始前告知当事人不准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的语言;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脱离本案的陈述或对同一理由多次重复以及不文明的动作未能很好地制止。
3、庭前调解操作不规范,庭审调解流于形式。有的庭前调解中对被告是否放弃答辩期并同意庭前调解未作认真记录,而仅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即进行调解,未对当事人享有的答辩权 …… 此处隐藏:283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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