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期末考试题库(6)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 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 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38.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9.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 避免的心理态度。 41.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 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的损害行为。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0.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和行为。 51.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52. 犯罪既遂: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 53. 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的形态。 54. 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5.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6.共同犯罪:指二个共同故意犯罪。
57.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58.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59.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60. 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没有犯意或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61.首要分子:是指聚众犯罪行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62. 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及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63.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
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64.继续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到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65.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66.牵连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67.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68.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69.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70.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71 特殊预防: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机关报犯罪。 72. 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73.主刑: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74.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75.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6.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77.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78.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为方法。 79. 附加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80.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81. 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82.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83.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
(边)境的刑罚方法。
84.刑罚裁量: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杨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85.刑罚裁量情节: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86.法定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事时应当予经考虑的情节。 87. 酌定情节: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88.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郝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 …… 此处隐藏:320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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