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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4
导读: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主讲:高顺彬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主讲:高顺彬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立法宗旨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 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 家财政收入 。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 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 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 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 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 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 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 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 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 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 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 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 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 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 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 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 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 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 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 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或者

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都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 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 “犯罪”。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 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 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罚款。修订后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 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

修订前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 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 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 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 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 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 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 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 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修订前 修订后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 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 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 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 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 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 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 专卖品,数额不大,不 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 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 款。修订前 修订后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 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 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 …… 此处隐藏:286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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