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111194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1]1(2)
6.4 查验发动机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对2004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可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6.5 查验车辆外廓尺寸时,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面积等参数有疑问时,也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6.6 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制动、灯光等主要安全项目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6.7 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身/车架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
6.8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增加查验项目,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扩大安全装置的配置和查验范围,在附录B的基础上增加《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填写事项。各地实际执行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要求应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6.9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建立新车型的技术参数库。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7.1 查验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嫌疑、走私嫌疑、违法改装、非法拼组装等情形时,应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注明。属于被盗抢嫌疑和走私嫌疑的,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属于违法改装的,应责令机动车车主将机动车恢复原状;属于非法拼组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拆解、报废。属于办理业务前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7.2 查验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时,发现车辆外廓尺寸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应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对进口机动车为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等信息,填写《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
GA 801—2008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见表 A.1。 表 A.1 序号 项目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 合格要求 汽车、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应至少有一个易见且易于拓印的 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
不能拆卸的部 件)上;其他机动车应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 出厂编号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 出厂编号,下同)内容应相同。同一辆车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 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与相关凭证(机动车整车 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及整车产品标牌标 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一致,并且不应有明显的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 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注1: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 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 注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可不查看整车产品标牌。 注3:2007年4月1日起出厂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必须按照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
1
车辆识别代 号(整车出 厂编号)
2
发动机型号 和出厂编号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打 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 常情形。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 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与发动机缸体上打刻或铸 出(或标识上标明)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一致。注1: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其发动 机的易见部位不一定有发动机标识。 注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也可核对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3
车辆品牌 /型号
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 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一致。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标准核定车身颜色;变更车身颜色时,按照实车填 写车身颜色。 其他情况下,车身颜色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身颜色一致。 注册登记查验时, 按照GB7258-2004及其第2号修改单的4.5.2~4.5.5及11.8 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 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 证明标明的驾驶室乘坐人数, 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 格证明标明的乘坐人数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他情况下,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
载的内容一致。
4
车身颜色
5
核定载人数
6
注册登记查验时,检查机动车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 号牌板(架) 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中部或左侧, /车辆号牌 号牌板(架)应能安装符合GA36-2007要求的机动车号牌。5
GA 801—2008 表 A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 序号 项目 合格要求 其他情况下,检查车辆号牌:号牌应安装在号牌板(架)处,号牌应正置、 号牌板(架) 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且使用符合标准的固封装置固封,号牌应无变形、遮 /车辆号牌 盖和破损、涂改,号牌号码和种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记录一致,其汉字、 (续) 字母和数字应清晰可辨、颜色应无明显色差。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 转号牌架。 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均应齐全,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外部照明灯具的 透光面颜色不应有明显差异。机动车配备的后视镜和下视镜应完好。所有车窗 玻璃应完好且未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所 有车窗玻璃均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车辆外观形状应与 《公告》 的机动车照片一致, 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的部件时除外; 其他情况下, 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车辆外观形状一 致,但装有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时除外。注:机动车标准相片的规格为:长度88mm± 0.5mm,宽度60mm± 0.5mm,圆角半径为 4mm± 0.1mm。拍摄汽车类机动车的相片时,应当从车前方左侧45° 角拍摄,拍摄其 他机动车相片时, 应当从车后方左侧45° 角拍摄; 机动车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 机动车标准相片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 …… 此处隐藏:289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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