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程序
2011-5-29
三、执行 开始 4.不予 不予 执行
(3)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 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形 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 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 止或终结执行。 止或终结执行。 (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托法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人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 受托法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 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1)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2)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 213 条) ( (3)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 258 条) (1)异议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理由: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3)异议形式:书面异议。 (4)异议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查, 经审查理 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注意】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 注意】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执行 执行 行为异 议
四、执行 中的救济
2.逾期 逾期 执行的 救济
(1)适用情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 6 个月未执行的。 (2)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3)救济方式: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 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救济后果: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
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异议主体:案外人。 (2)异议的处理: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予以驳回,执行程序继续 进行。如果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 (3)对处理结果的救济: 第一,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 监督程序处理; 第二,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请求,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诉讼。 (4)案外人对异议结果起诉(异议不成立时) 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的,以他们为共同被告。 (5)申请人对异议结果起诉(异议成立时) 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注意】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不进行调解。 【注意】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不进行调解。 (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 (3)执行和解履行完毕后具有终结执行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 反悔的, 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 的,人民法院应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1)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3)法院准许。 (1)担保裁定书生效后,中止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2)暂缓执行期应与担保期限相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1)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2)执行担保期满后,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第 2 页 共 8 页
3.案外 案外 人执行 异议
1.概念 1.概念 五、执行 和解
2.效力 2.效力 3.恢复 3.恢复 执行 1.适用 适用 条件
六、执行 担保
2.担保 担保 效果 3.违反 违反 义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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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1.公民 公民 2.法人 法人 七、执行 承担 3.其他 其他 组织
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 财产为限。 公民死亡的, 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 合并的, 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 受; (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 的其他财产。 (2)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 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
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 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 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八、执行 回转
指在执行完毕后,原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因确有错误而被依法撤 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权利人拒绝返还,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执行程序 开始前的状态。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人是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4)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 1.适用条件 1.适用条件 2.法院通知 2.法院通知 的效力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1)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 15 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2)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 15 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1)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2)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口头; (3)对异议不进行审查; 【注意】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 不属于异议。 (3)经有效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再强制执行; (4)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的,对其承认的部分可以强制执行。 (1)第三人收到通知后不异议,也不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擅自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可以追究 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3)第三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再代位执行。
九、参与 分配制度
十、代位 申请执行
3.第三人异 3.第三人异 议
4.对第三人 4.对第三人 的措施 十一、 十一、执 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1)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 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 3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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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迟延履行金 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 支付迟延履行金 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0.报告财产 (1)报告的原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 (2)报告内容: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3)拒报虚报后果: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011 大纲新增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11.限制出境 12.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12. …… 此处隐藏:701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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