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侵占罪的完善
内容摘要
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该罪的增设弥补了我国原有刑事立法中对于侵占行为规定的不足,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趋于科学、完善,为司法机关惩治侵占型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从而加强了对我国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由于我国对侵占行为的立法经验不足,再加上侵占罪法条规定比较概括,对相关概念又缺乏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造成对该罪理解、认识上有较大的分歧。近几年来,学者对侵占罪的研究虽有了一定的进展,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逐步达成了共识,但还有一些问题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为了加强对侵占罪的预防和惩治,本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中外刑法中关于侵占罪的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借鉴国内外学者对侵占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对侵占罪的若干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侵占罪;刑法;完善
Abstract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in China is in 1997 the newly revised Criminal Law added a new crime, the crime of our country made up of former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regulations on embezzlement is insufficient, make our criminal legislation more scientific, perfect, judicial organs to punish embezzlement crime has provided a new legal basis, thereby strengthen pair of our country to the ownership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protec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But because our country on embezzlement legislation experience, coupled with the embezzlement crime law more general provisions, the relevant concepts and the lack of the corresponding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crime, resulting in understanding, recognizing that there are large differences. In recent years, scholars on the study of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has made certain progress, for some controversial problems gradually reached a consensus, but some problems still exist bigger difference.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 law of China, the combination of Chinese and foreign criminal law on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from domestic and foreign scholars on the crime on the basis of research results, attempting to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some questions for further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Key words: embezzlement crime; criminal law; perfect
目录
引言 (1)
一、完善侵占罪的必要性 (1)
(一)基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1)
(二)基于完善我国刑法的需要 (1)
(三)基于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 (2)
二、我国侵占罪存在的问题 (2)
(一)犯罪对象界定不准确 (2)
(二)对“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界定不准确 (3)
(三)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3)
(四)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合理 (4)
三、外国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及借鉴 (4)
(一)外国关于侵占罪的规定 (4)
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侵占罪的规定 (4)
2、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侵占罪的规定 (5)
(二)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6)
四、完善我国侵占罪的建议 (7)
(一)准确界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7)
(二)准确界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8)
(三)明确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9)
(四)明确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和属于公诉案件的条件 (9)
总结 (10)
参考文献 (1)
(一)专著类 (1)
(二)论文类 (1)
试论侵占罪的完善
引言
侵占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是1997年颁行的新刑法典第270条和第271条新增设的的两种犯罪。为便于司法适用,刑法理论界对侵占犯罪规定的诸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讨。我们认为,刑法理论的任务,固然应当首先立足于现实需要,研讨现行刑法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为司法实践服务。但是,仅满足于对法条的注释,不利于引导和促进刑法及其实践的发展完善,因此还要适当地展望刑法的前景,对法条的优劣作出评判,对司法实践的得失作出估量,并在此基础上,使之得以发展完善。有鉴于此,我们拟对刑法中侵占犯罪的规定之发展完善略作探讨。
一、完善侵占罪的必要性
(一)基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所谓侵占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侵占自己原已持有或占有的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对于人们合法权益的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完善一个法律法规或者是政策对其管辖下的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必要且必须的。侵占罪,在我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有、私营等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可支配的财产日益丰富,同时经济的活跃,财物流通的频繁,造成财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分离成为普遍现象,这种分离在活跃经济,为国家、社会创造大量财富的同时,也为侵占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所以基于保障权利人合法的权益需要必须要完善侵占罪。
(二)基于完善我国刑法的需要
近年来,刑事审判中屡次遇到类似于以下的两种情况:l、被告人受他人委托暂时代为其保管财物。在保管期间,被告人心起歹念,携带他人寄存的钱财外逃。2、私营企业主聘用的工作人员(如会计),基于业务工作关系,将其主管、经手的属于私营企业主的个人财产占为己有[1]。
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一定的难度。
对于第一种情况,有的主张定盗窃罪,笔者认为不妥。首先,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盗窃罪必须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而被告人是将他人已放在其处的钱物携走,无秘密窃取的
行为。其次,从犯罪对象看,盗窃行为实施前,犯罪对象尚未处于罪犯控制下,而后者的钱物,在实施犯罪前,已由被告人掌握。最后,从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看,盗
[1]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
试论侵占罪的完善
窃行为侵犯的是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后者侵犯了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权,不含占有权(占有权是对财产的事实上控制的权利)。
对于第二种情况,有意见倾向于定贪污罪,笔者亦有不同看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可见,第二种情况中的被告人既不符合贪污罪的特殊主体,也不符合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故不构成贪污罪。
(三)基于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受损害人享有诸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受益人则要承担返还其所得不当利益的义务。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笔者认为应根据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区分责任,对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仍然加以接受,或得益时虽不知情,但知情后,仍据为己有,拒不承担返还义务。按民法规 …… 此处隐藏:1272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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