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经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22日
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事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有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经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关心企业发展,组织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企业方面代表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本条例所称企业方面代表,是指企业方面的联合会、协会、商会等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代表企业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民主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尊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察机关等,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应当在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召开首次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若干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区域、行业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并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和负责处理会议期间的
《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经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相关事项。主席团成员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中工人、技术人员、中级以下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
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企业工会履行下列企业民主管理职责:
(一)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和有关方案;
(二)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企业事务公开情况;
(三)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征求职工代表的建议,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的素质,鼓励职工就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企业文化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召开职工大会。职工大会适用本条例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
第二节 职 权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企业民主管理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经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的规章制度或者企业改革等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选举或者罢免公司制企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五)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企业事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民主管理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关于投资、担保、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企业公积金的使用等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和奖惩办法,以及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三)对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以及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评议、监督企业中级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第十八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企业民主管理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等报告,讨论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第三节 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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