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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 一 味: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11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2
导读: 独 一 味: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11 四川协众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协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独一味生物

独 一 味: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11

四川协众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协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本

所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和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

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

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

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独 一 味: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11

本所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就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所了解的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董事在2011

年5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提议,并经全

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而召开。本次大会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5月

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http://www.77cn.com.cn)进行披露(公告编号:2011-016

和2011-017)。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增补监事的议案》。

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77cn.com.cn)上已经披露

了《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1-018)。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1年 6月 10日 9: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核查,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无其它临时提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公司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 一 味: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11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

24777.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股的66.3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在股

权登记日(2011年 6月 3日)股份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全部 议

案,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 一 味: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11

四川协众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向 敬 张明军 负责人:向 敬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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