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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讲解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2
导读: 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讲解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 国务院令第540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3个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

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讲解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 国务院令第540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3个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了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等3个税种的实施细则。新 修订的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 1、与增值税相衔接

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 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营业税、消费税 修 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为保 订 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 背 的有效衔接,在修订增值税的同时,有必 景 要对营业税、消费税两个税种进行修改。 2、营业税税制自身完善的需要。 3、纳税服务的需要。

修订的总体原则此次修订,总体上把握了以下几个原 则: (一)延续性原则。 (二)针对性原则。 (三)重要性原则。 (四)统一性原则。 (五)前瞻性和弹性原则。

营业税的主要变化1、条例的主要变化(国务院法制办答记 者问4点)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三是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 中征收范围一栏 四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营业税的主要变化2、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3点) 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 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 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 定 三是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一、纳税义务人

1、基本规定(条例第一条、细则第三条、细则第 九条、细则第十条 ) 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 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 税。 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 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 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 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 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一、纳税义务人

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 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 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细则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 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 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一、纳税义务人

2、特殊规定(细则第十一条、细则第十二条 ) 细则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 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 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 (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 为纳税人。 细则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 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 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 构。

一、纳税义务人

以上有关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主要 变化有3个方面: 变化一:明确了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 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纳税人。(细则第十条) 变化二:并非都是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如果是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的话,则以发包人为纳税人。(细则第十 一条) 变化三:删除了原细则中“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 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 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的规定。此次修改对纳税人已有明确规定,这一规 定已不适用。

一、纳税义务人准确理解纳税义务人,要把握以下四个原则: (一)提供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境内的解释在征税范围中讲解) (二)提供的行为必须是属于“提供条例规 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范围。(也就是九大税目。)

一、纳税义务人(三)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 但以下两种 情形不属于征税范围 : 第一种: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

位或雇主提供服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 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收营业税。员工为本单位 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 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劳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 主提供与工作(职务) 无关的劳务凡属于营业税列 举征收范围的仍应当征收营业税。

一、纳税义务人第二种:依法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 的内设机构为本单位内部提供的应税行为。 这个规定在理解上我们要把握好以下两点: 1、必须是内设机构。所谓内设机构,系指独 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设机 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 权,通过所从属的独

立 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 赋予的职权。 2、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链接文 件\征管法第15条.doc

一、纳税义务人(四)必须是有偿提供。 细则第三条规定,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 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提供条例 规定的劳务、有 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 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才能征收营业税。但 对一些特殊情形,如关联方之间无偿提供应 税劳务,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应调整其应纳税 额。链接文件\征管法第36条.doc

一、纳税义务人

关联方的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09条,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 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 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 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一、纳税义务人

关于承包、承租、挂靠方式下的纳税人界定问题,94年至今 下发了10个政策规定。 此次修订,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 比,主要变化: 一是经营方式由原先“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修改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 二是明确了“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作为纳税人的条 件,即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 法律责任的。 理解此规定,需要把握:1、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 下两个条件: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的。 2、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对外发 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为承包人。同时对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 的承包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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