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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8
导读: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我国刑法中还没有规定该制度。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在刑法中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 I U aX U e Y a n J i F I☆法学研究☆ 论建立我国未成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我国刑法中还没有规定该制度。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在刑法中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

I U aX U e Y a n J i F

I☆法学研究☆

论建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赵志宏(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北京 1 0 ) 1 2 O 0

摘要: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我国刑法中还没有规定该制度。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在刑法中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

中图分类号:9 8 D 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02 28 (0 )0— 1 9 0 1 0- 59 2 1 1 1 08—2

我国的刑事前科制度刑事前科是指因犯罪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前科的存在对前科者存在一系列的消极影响,味意着社会作出了对其不利的否定评价。前科制度包括前科报一

告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 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没有规定前科消灭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第 1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 0“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应 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一规定并未将未成年人。排除在外,未成年人来说意味着在学习、对工作生活等诸多方面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而这些困难往往增加了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难度。刑事前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对其重新犯罪的处理上,深、广的影响则表更更现在就业及其社会评价等方面。如我国的《官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警察。由于当前社会上对有犯罪经历者排斥、拒绝、歧视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前科报告不利于曾犯罪的未成年人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利于他们获取平等的发展机会。此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第 4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4 8条均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歧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制度显然同上述法律规定是有冲突的。 未成年人犯罪多出于不具备法律常识,或是一种本能的失控反应,没有形成反社会的犯罪人格。未成年人犯罪也比较容易得到矫治。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而言,刑罚本

身或许并不是最严厉的惩罚,最令他们感到痛苦的是这个

二、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刑事前科在法律属性上应定位为“刑罚的后遗效果”。所以,刑事前科制度的目的应当和刑罚目的一致,即要有利于预防犯罪。犯罪学中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应当成为刑事前科制度的理论依据,比如,标签理论和羞耻感重新整合理论。 . ( )一标签理论【 l】 该理论认为,一旦犯罪,对公众谴责和坏人的标 人面签,很难保持一种积极的:自我形象。他们会对公众谴责和

坏人标签产生消极认同,从而产生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未成年人的初犯被发现和处理,就会被司法机关赋予犯罪人的身份,他人将会对这些未成年犯形成标签化的看其法。未成年犯感知和接受了这些看法会形成并加强“ 自己是犯罪人”这样的自我身份认知,并且按照这种自我认知,

不断修正自己的行为,不断作出和身份相符的犯罪行为。可以说,未成年人再犯是被贴上坏标签、适应人们对他的初犯作出反应的结果。 j犯罪前科,实际上是贴在他们身上的不良标签。外界

根据此标签容易对其产生“罪犯”的反应。而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对于外界的反应易认同,在与社会频繁的互动过程中,他们会逐渐强化“罪犯”这种自我认知,在这样的认知的指导下,继发犯罪行为往往就产生了。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当要去掉烙印化,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时候,注销其犯罪记录,使其不致因长期甚至永久背负犯罪记录, 而受到社会的歧视,被剥夺或限制过多的权益和机会,从而为其重返社会创造条件。 ( ) -羞耻感重新整合理论【 】 一

人生污点可能将伴其一生,被永远贴上了一种“他们社会标签”生活在这样的阴影中,,他们或自卑或自暴自弃,以致酿成新的犯罪隐患,甚至逐渐演变成一个反社会者,并最终演变成犯罪人格。这非常不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造和矫正,特别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挽救,不利于其正常回归社会。

该理论认为,羞耻感是一种遏制犯罪的心理因素。因 此,社会应当羞恶犯罪人,使其感到羞耻,从而预防再犯。但是,羞耻分为烙印化和重新整合两类。烙印化的羞恶行为,存在着切断罪犯回归之路的风险,反而可能迫使其归人那些同样被

打上犯罪烙印而又没有出路的人群之中。因此,当重新整合羞恶过程,应即在让罪犯感到羞耻感的同19 8

收稿日期:0 0 1 -6 21 - 0 2基金项目:该文为北京市教委项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置措施研究》《阶段性成果(M09 1204 S201 660 )

作者简介:赵志宏(96 )女, 17-,山西洪洞人,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从事刑法学、未成午人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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