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冲刺课件第26讲 第六章第
4.专项规划的衔接
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编制部门起草专项规划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
(1)专项规划草案送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国家级专项规划的发展方针、目标、重点任务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相关规划之间对发展趋势的判断、需求预测、主要指标和政策措施要相互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还应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
(2)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草案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3)涉及其他领域的专项规划,应当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4)相关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成的事项,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专项规划之间协调不成的重大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有关部门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衔接意见。 5.专项规划的论证
国家级专项规划和省级专项规划草案,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论证。
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3。
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 6.专项规划的报批
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定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每年10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国家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基础工作不深人,不能保证在一年内完成上报程序的规划,不应列入年度审批计划。各部门应按照审批计划有序报批。未列入审批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1)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其理由等; (2)论证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会签发展改革部门后上报,也可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授权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会签发展改革部门。 7.备案和公布
(1)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3)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规划信息库。有关部门在规划印发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发展改革部门存档。 8.实施
(1)国家级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2)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3)国家级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期十年及以上的,应进行定期滚动修订。
(4)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非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5)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列人部门预算。
第五节 区域规划
一、区域规划的定位
区域规划是指以跨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国家总体规划或省级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空间上的细化和落实,是战略性、空间性和有约束力的规划,也是编制其他各类规划的依据。 区域规划包括国家区域规划和省级区域规划。国家区域规划是指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省级区域规划是指以省域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
规划期一般是10年,可以展望到二十年。 二、编制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范围和内容 (一)编制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范围
下列地区可以编制区域规划: 1.经济联系紧密的城镇密集地区; 2.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都市经济圈地区; 3.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者保护地区; 4.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地区。
这里所称中心城市是指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特大城市。 (二)区域规划的内容
区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7个方面
区域人口、经济增长等的预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发展轴、中心区等区域空间布局框架; 城镇体系及主要城市的功能定位; 产业聚集区等各类功能区的划分及其定位; 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其他统筹建设的重大工程; 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其他需要统筹规划的事项。 三、区域规划的编制 (一)编制区域规划的原则
(1)在坚持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基础上,充分重视和运用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来协调区域发展。
(2)坚持因地制宜,发挥地区比较优势,建立各具特色的区域分工和合作格局。
(3)要鼓励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带动发展中部地区,着力帮助落后地区,彼此进行有机的结合,从而促进地区间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4)要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逐步实现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5)要坚持以人为本,搞好统筹兼顾,把普遍提高人们生活水平质量,缩小地区间的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作为根本的宗旨和出发点。 (二)区域规划的编制程序 1.履行立项程序
编制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立项申请,经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级区域规划的立项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2.规划编制部门
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提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编制。
省级区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编制。 3.区域规划意见征询
规划编制部门起草区域规划时,应当征求下列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域内下一级人民政府; 区域外相邻地区人民政府; 有关方面的专家; 有关军事机关;
区域内其他公民和组织:征求区域内其他公民和组织的意见,应当采取将区域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形式。
4.区域规划的衔接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区域规划草案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省级区域规划草案还应当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
区域规划中关于基础设施、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领域的国家专项规划。 5.区域规划的审批
区域规划草案在报请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送同级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
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省级区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节 规划方法
一、编制规划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为确保规划的科学性,编 …… 此处隐藏:208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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