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院校餐饮行业准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高等院校餐饮行业准入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新规定、新要求,结合安徽省高校学生食堂工作实际,我们对《安徽省高等院校餐饮行业准入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请将使用中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我们。
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秘书处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后勤餐饮市场,促进高校餐饮业的规范化、专业化、集约化进程,努力构建新型的高校后勤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本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安徽省高校餐饮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等院校餐饮,是指在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会员单位(高校)校园区域内为本校学生提供“基本大伙”的餐饮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准入”,是指社会餐饮企业(以下简称“餐饮企业”)进入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会员单位从事餐饮经营的从业资格。
本办法中“食堂负责人”,是指经餐饮企业授权在所服务的高校学生食堂中履行管理职责的食堂经理(主任、店长)。
本办法中“食堂从业人员”,是指餐饮企业在所服务的高校学生食堂中从事食堂管理、食品采购、仓储保管、加工生产和经营销售等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章 餐饮企业准入条件
第五条 进入安徽省高校餐饮行业的餐饮企业应当熟悉了解高校的教学、科研及学生生活的规律和要求,具有为学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认识高校餐饮所具有的明显公益性特点。
第六条 餐饮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银行资信等级证书、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第七条 餐饮企业从事学生食堂经营活动,应具有相应的资金作保障,其注册资金和履
约保证金视其所经营学生食堂的规模确定。其中:餐饮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履约保证金数额由餐饮企业与所服务学校协商确定。
第八条 餐饮企业在其经营的学生食堂的员工人数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达到《餐饮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备建议表》的基本要求(见附件一)。 餐饮企业具有从事社会餐饮经营经历达五年以上,且社会信誉良好,或有从事高校餐饮经营经历达两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
食堂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厨师及以上等级资质,具有与其餐饮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并经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授权的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掌握有关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要求。
第九条 餐饮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财务管理、用工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障、员工培训、质量监督、价格管理和文明服务等各种工作规范,以及食品原材料采购、储存,食品加工、销售,餐饮器具消毒、食品留样等各项卫生安全制度。
第三章 餐饮企业准入程序
第十条 学校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餐饮企业。
第十一条 学校应在其“门户网站”和“安徽高校后勤网”等媒体进行公告,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的餐饮企业必须符合进入安徽省高等院校餐饮行业的准入条件,向学校提交企业相关资质证照、拟派食堂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证明和专(兼)职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证明材料,以及由银行提供的当前资信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投标食堂经营方案。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后勤(总务)、审计、纪检监察、财务、学生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招标工作小组,必要时可吸收学生代表参加。招标工作小组通过对投标餐饮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实地考察、用户走访、答辩评审等程序,掌握其资质资信、资金保障、实际经营管理能力及近两年经营业绩等情况,论证投标企业提交的食堂经营方案的可行性,综合评审,择优选定中标餐饮企业。
学校在编制招标评标细则时,对餐饮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予以加分。
(一)具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二)具有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
(三)具有三年以上高校餐饮经营经历,经营的学生食堂被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评
定为A级食堂并授予示范食堂称号,且获所在学校好评,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 评标结果应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 学校应与中标的餐饮企业签订《高校学生食堂经营合同书》(见附件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饮食卫生、质量、价格及服务要求。
第十五条 进入学校服务的餐饮企业应填报《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会员单位餐饮市场社会餐饮企业准入备案表》(见附件三),经所服务的学校签署意见后,于15日内报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委托给餐饮企业经营的学生食堂应具备基本的餐饮经营条件。
第十七条 学生食堂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餐饮业服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的学生食堂不得开办。
第十八条 餐饮企业对所经营学生食堂工作负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餐饮企业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餐饮行业的监督、指导与管理。
第二十条 餐饮企业应设置食品卫生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食堂食品卫生管理职责,其中经营面积达1500M2以上的学生食堂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第二十一条 餐饮企业应依照规定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相应岗位技能培训;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餐饮企业采购的主副食品原材料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要求,建立台帐管理和索票索证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流程;销售食品要符合卫生规范,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食品成品要实行留样制度。凉菜加工、销售必须按照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餐饮企业为就餐者提供的公共餐饮器具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和存放,并做好消毒记录。
第二十四条 餐饮企业应建立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日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制度;经营多个学生食堂的餐饮企业应建立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巡检制度,并做好检查、巡检记录和存档。
相关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监督。
第二十五条 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学生食堂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培训,规范
操作和使用设备,并做好厨房烟囱、排油烟管道的清洗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章 经营企业的退出
第二十六条 餐饮企业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依照合同取消其经营资格:
(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生食堂经营合同书》的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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