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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规划管理技术管理规定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6
导读: 东莞市规划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 (2) 第三章 城市公共设施 ……………………… (24)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39) 第五章 建筑间距 …………………………… (

东莞市规划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 (2) 第三章 城市公共设施 ……………………… (24)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39) 第五章 建筑间距 …………………………… (45)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 (53) 第七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 (59) 第八章 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 …………… (62) 第九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 (65) 第十章 其它特殊补充规定 ………………… (75) 第十一章 附则 ……………………………… (77)

东莞市规划管理条例

东莞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 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六条 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2中类、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

第七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八条 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

东莞市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大类中类小类类别名称

表 2.1范围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以低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善,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派出所、居委会、公厕、垃圾站、煤气站、小区商业服务

中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住宅用地

R R12 R1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东莞市规划管理条例

类别代号大类中类小类类别名称范围

二类居住用地 R21住宅用地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善,环境较好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派出所、居委会、公厕、垃圾站、煤气站、小区商业服务中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用地。以多、高层为主,市政公共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用地。

R22 R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东莞市规划管理条例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大类中类小类 R31居住用地住宅建筑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派出所、居委会、垃圾站、煤气站、公厕、小区商业服务中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用地。以简陋住宅或原农村居民点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派出所、居委会、垃圾站、煤气站、公厕、小区商业服务中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地)。范围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3

道路用地

R34

绿地四类居住用地

R41

居住用地

R4 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东莞市规划管理条例

类别代号大类中类小类 R43类别名称范围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用地。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它建筑面积。居住区级以下的教育设施用地,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用地。

R44

绿地

R5●

商住混合用地中小学及幼儿园用地

R6●

▲R61

幼儿园用幼儿园用地。地小学用地。中学用地。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

文化、教育、经济、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62小学用地▲R63中学用地▲R64九年一贯制学校

C

公共设施用地

东莞市规划管理条例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大类中类 C1小类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市属 (含县、区、镇)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各党派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金融业、保险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范围

C11

市属行政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

C21 C2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

C23

东莞市规划管理条例

类别代号大类中类小类 C24类别名称范围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服务业用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地等用地。旅馆业用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地附属设施等用地。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体艺术团体等用地。各种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25

C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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